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02號
KSDV,113,勞補,102,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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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劉智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5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
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原告205,087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有其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本院卷
第51頁至第53頁、第73頁)。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241,03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又其中附
表編號1至6項目,合計156,906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66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
1,1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43元【計算式:2,650元-1,107元=1,54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54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被告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部分 1 加班費 19,136 2 國定假日含休假日上班未給雙薪 11,304 3 未投保勞保勞工退休金補償 5,512 合計 35,952 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4 加班費 4,770 5 未投保勞保勞工退休金補償 6,576 6 原領工資補償 109,608 7 醫療費用 84,133 合計 205,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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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