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志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39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