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06號
原 告 鄭喨月
兼訴訟代理
人 侯瑞卿
被 告 鄭國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鄭喨月、被告、訴外人鄭江淮、鄭少奇均為
訴外人鄭黃井所生子女,原告侯瑞卿則為鄭喨月與訴外人侯
光原所生之子。緣鄭黃井於110年4月間因個人因素,欲將其
所有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
與鄭喨月,惟被告自110年5月間開姐弟4人間LINE群組(下
稱系爭群組)中,以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不實對話訊
息,對原告為附表所示之誹謗行為,又以附表編號7所示向
他人謊稱不實之事誹謗原告,並以附表編號12所示理由,認
為被告指控對象包含侯瑞卿。又鄭喨月為退休教師,多年來
做人做事誠懇敬業,侯瑞卿大學畢業後從事古董美術行業,
在業界有一定之名氣與地位,被告所為致原告長期精神恐懼
、名譽受損,原告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而原告為彼此間官
司已支出近30萬元之律師費,被告應分別賠償精神慰撫金70
萬元予鄭喨月、30萬元予侯瑞卿。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
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鄭喨月70萬元、原告侯瑞卿30萬元。
二、被告則以:鄭黃井確實親口告知伊未贈與系爭土地予鄭喨月
,並表示系爭土地係其養老要用的,沒有要給任何人,只有
等其死亡後,再由繼承人去分配,且鄭少奇亦曾表示鄭黃井
沒有要將系爭土地贈與鄭喨月。原告所指述被告有附表之誹
謗行為,被告之抗辯如附表所示。又伊並無誹謗鄭喨月之動
機,原告向伊求償100萬元,令伊惶惶不可終日,且伊現無
工作收入,而侯瑞卿、侯光原先前毆打傷害伊,伊已主動在
法庭上撤回對渠等之告訴,也未對渠等請求損害賠償。另伊
在系爭群組傳送之對話訊息係本於事實,且係在家族私人群
組中討論事情,非屬公開場合,應無毁損原告名譽之情形。
而原告指控之誹謗及妨害名譽,亦經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
字第42092號、112年度偵字第4209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
高雄高分檢署駁回再議處分確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訴卷第316頁)
㈠鄭喨月、被告、鄭江淮、鄭少奇均為鄭黃井所生子女,侯瑞
卿則為鄭喨月之子。
㈡原告指控被告於111年12月3日14、15時許之誹謗及妨害名譽
案件,經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2092號、112年度偵字
第42091號為不起訴處分,再經高雄高分檢署113年度上聲議
字第427號再議駁回處分確定。
㈢鄭黃井所有位於嘉義縣太保市田尾段之系爭土地,已於111年
9月間,完成移轉登記為原告鄭喨月名義。
四、兩造爭點:
㈠被告有無原告主張之誹謗行為?若有,有無不法侵害原告權
利?
㈡鄭喨月、侯瑞卿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700,000元、300,000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有無原告主張之誹謗行為?若有,有無不法侵害原告權
利?
⒈蓋誹謗係傳述、指摘某種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該
具體事實有可能與事實相符,亦可能純屬虛構,為了平衡言
論自由及對於個人名譽及隱私之保護,使任何資訊盡可能自
由流通,俾利各種言論均得以在言論自由市場內廣泛交流,
而達真理愈辯愈明之境。而言論自由為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
利,其中關於「事實陳述」有屬於客觀事實是否相符之真實
性問題,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件之「評論」,因屬個人
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此二者上概念上
本屬流動,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言論中夾雜論述,
有時難以涇渭分明,此時判斷上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應
視是否有實質惡意及綜合各種情形整體研判,蓋名譽本屬一
種外部社會之評價,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為斷,而應以
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
⒉本件原告鄭喨月、被告、鄭江淮、鄭少奇等姊弟4人間成立LI
NE系爭群組,而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對話內容,係在系爭
群組之對話訊息,兩造均無爭執。原告固主張被告自110年5
月間開姐弟4人間LINE系爭群組中,以附表編號1至6、8至11
所示不實對話訊息,對原告為誹謗行為,以編號7所示向他
人謊稱不實之事誹謗原告,並以編號12之理由,認為被告指
控對象包含原告侯瑞卿;而被告則以如附表抗辯欄之情置辯
。經查:關於被告於附表所表示之內容,編號1被告陳述有
問過媽媽鄭黃井,她表示沒有要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給原告
鄭喨月(或其配偶侯光原),此語僅為被告表示其與母親間
對話得知內容,因當時鄭黃井未公開表示要將系爭土地移轉
給原告鄭喨月,即無所謂指控之問題;編號2僅表示報案權
狀遺失,且未指訴原告2人竊盜,被告也未提出告發原告2人
竊盜;而編號3之內容,被告係表示懷疑原告有告訴鄭少奇
被告偷權狀,但辯駁被告無意偷權狀,伊沒有打系爭土地的
主意,此為對事件之評論,尚無誹謗之疑慮。編號4是表示
媽媽鄭黃井表明權狀沒有丟,且其與媽媽談到原告有說三天
可申領到印鑑證明之情,此為其於群組談論、反應、關切,
並非誹謗原告名譽之事;編號5表示媽媽被原告夫婦先借地
去耕種、再帶去辦印鑑、已準備過戶等,這樣像詐騙集團專
業手法…,被告亦知悉原告耕種早就開始,其真義僅是表達
為何未對被告等3兄弟表示尊重、不要對媽媽情緒勒索,其
意不在誹謗;編號6所述,被告係再表達對於媽媽與原告一
家人多年來互動過程,也有表達媽媽過度疼愛、忌妒原告之
情;編號7所述,被告僅表示必要時要找原告鄭喨月學校校
長老師,勸說原告不要逼媽媽辦理土地過戶,並無誹謗原告
之意。編號8所述,因原告一家、鄭少奇也有房屋鑰匙,被
告真意係反應其放在房屋2、3樓樓梯轉角的東西忽然不見,
是否有人翻過,並未指明一定是原告侯瑞卿竊盜,尚難認為
有誹謗之意。編號9所述,在表明被告幾次沒有看到媽媽之
擔憂,且表達出不希望彼此有違法的行為,並無誹謗之意。
編號10所述,被告係表達不希望原告以控制媽媽行動之方式
以處理系爭土地之意。編號11所述,被告雖懷疑原告向媽媽
說如果系爭土地不過戶,申請用水會不方便之情,但被告僅
表達不希望媽媽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之意,並希望原
告讓被告可以看到媽媽。至於編號12,原告雖表明被告在上
開編號1至11內容提及你、阿媽、你們係指原告侯瑞卿、原
告2人或原告全家,然系爭群組本係由鄭黃井之子女4人組成
,原告侯瑞卿利用鄭喨月名義進群組發言,顯見被告所辯僅
是利用群組討論事情說明觀點而已,並無對原告2人誹謗之
意,應屬可信。
⒊次查,系爭土地為農地,原為二造之母鄭黃井所有,交由原
告鄭喨月配偶侯光原耕種,被告、鄭江淮、鄭少奇三兄弟亦
為鄭黃井之子,難免對於系爭土地希望母親不過早決定產權
走向,將來依繼承方式,容有均霑之機會,而鄭黃井復就其
子女4人對系爭土地之期望未能適時公開表態其規劃,致被
告等兄弟於系爭群組發表觀點、期望,此為我國傳統社會人
性之常,然由附表所示之對話訊息顯示,尚不致有過激侮弄
編造之言詞,屬可受家庭內公評之事發表言論。何況,原告
鄭喨月如不喜歡被告所發言論或觀點,亦可選擇退出群組,
或促請鄭黃井早日決定、說明系爭土地產權規劃,以杜群疑
。從而,檢視附表所示之對話訊息,非單依原告主觀之情感
為斷,而應以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觀察被告是否
有實質惡意,綜合各種面向整體研判,被告系爭對話訊息應
尚無誹謗原告名譽之外部社會之評價。是尚無法認為被告有
原告主張之誹謗行為。
㈡鄭喨月、侯瑞卿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70萬元、30萬元,有無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群組既
係由鄭黃井之子女4人組成,群組內發言,尚不致有對外不
特定多數人聽聞之虞,而被告於系爭群組如附表內之對話信
息,以社會一般人通常程度理解其意,應僅是討論事情、說
明觀點而已,究無對原告2人誹謗之意。從而,被告如附表
所辯,應屬可信。是被告如附表所為言論,既不構成對原告
2人之侵權行為,原告即無對於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即慰撫金之餘地。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之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鄭喨月70萬元
、侯瑞卿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附表:
編號 被告之誹謗行為 被告在系爭群組相關之對話訊息 被告之抗辯 1 在系爭群組指控鄭黃井沒有要將系爭土地贈與鄭喨月。 ①我問過媽媽,她土地沒有要給妳過戶,土地是媽媽養老要用的,任何人都不要打那個主意。 ②但是只是借妳們耕作而已,從沒有說要過戶給你們,我也問過媽媽有要過戶給你們嗎?媽媽斬釘載鐵說,沒有要過戶給你們。 ③最重要一件事,我今天當著你們的面,問媽媽有沒有要把土地過户給你們,媽媽說的非常清楚,媽媽說土地沒有要過戶給你們,這句話最重要,請你一定也要記住。 ④從你的談話,可以很清楚得知,阿媽(鄭黃井)有要讓你爸耕作,但絕對沒有說要過戶給你們。 ⑤現在大家爭執的是過戶這一回事,我很明確問阿媽沒有要送給你們。 ⑥你們是怎麼騙媽媽要把土地過戶給你的,但是媽媽講得非常清楚,媽媽有跟你說,要我們三個兄弟同意才可以過戶給你,我們怎麼會同意拿媽媽的老本給你們,你們原來不是只借種而已,怎麼騙到後面,變成要過戶。 我媽媽有跟我說土地沒有要給鄭喨月。 2 在系爭群組指控鄭喨月偷走系爭土地所有權狀。 ①偷竊土地權狀是公訴罪,怕你吃上官司,被抓去關,所以我沒有去報案,妳可以問少奇他們。到時候你被抓去關,唆使你做這件事的人一點事都沒有。 ②要不是我去報案,權狀被偷,你們早就過戶了。 ③要不是我去報案權狀遺失,那張權狀早就被拿去過戶了,妳需要這樣欺騙自己嗎。 我只是說土地權狀不見了,沒有說他偷。 3 在系爭群組指控鄭喨月向鄭少奇謊稱土地權狀是被告偷走的,蓄意抹黑鄭喨月,企圖讓眾人誤會鄭喨月。 ①權狀放在那裏幾十年了,都沒有丟掉,怎麼會你們要辦過戶就丟掉了,雖道我要懷疑少奇偷了嗎?沒有道理啊,他偷了有什麼用,他又不過戶,那誰偷了權狀呢?你告訴「少奇」我偷了,我偷了要做什麼,幾十年來,你有聽到我打那塊土地的主意嗎。 同編號2 4 在系爭群組指控原告全家是詐騙集團、欺騙鄭黃井說她的印鑑遺失需要去申請。 ①問題是媽媽印鑑證明沒有丟掉。 ②以上是媽媽早上說的,是媽媽編的嗎?還是你們騙她?媽媽為什麼堅定地說,妳們跟她說三天後才能拿到印鑑證明,是媽媽自己編的嗎。 ③這個不是詐欺行為嗎?你們帶著騙到手的印鑑,帶媽媽去辦理土地權狀補發,媽媽並不知道她被妳們帶去辦理土地,這樣不是標準的詐騙集團行為嗎?因為媽媽說你們跟他說,三天才能拿到印鑑證明。 媽媽的印鑑沒有不見,但是被帶去辦理印鑑,我回來問他。 5 在系爭群組指控原告全家利用各種手段向鄭黃井詐騙系爭土地。 ①先說要借種田,再騙說過戶才方便,被我們發現權狀不見後,又騙媽媽去辦印鑑,媽媽都不知道被你們載去辦土地手續,這樣的詐騙集團專業手…。 ②我們家,三個兄弟有誰打過媽媽土地的主意。你們先用騙的方法騙媽媽,先說要借種,後來又騙說要過户才方便,妳要媽媽過戶給妳們,對媽媽疲勞轟炸,媽媽只好答應過戶,但是妳記得媽媽說要過戶要我們兄弟三人同意才可以,妳自己摸摸良心,妳有問過我嗎。 ③所以,請不要利用媽媽對大家的愛,對媽媽進行情緒勒索,這樣媽媽會很為難,也會很難過。 ④妳們跟她說沒有過戶給妳們,申請水不方便。 ⑤妳們跟阿媽說過戶給妳們比較方便,用阿媽的名字不方便申請水不方便,我問你,法律有說100歲的人不能申請嗎?還是有什麼沒有過戶給你們不方便的理由,請說出來。 我弟弟及母親也在場,剛開始說要借土地耕種。 6 在系爭群組編造虚構情節,醜化原告全家,企圖讓眾人誤會鄭喨月在侯光原教唆下詐騙鄭黃井。 ①用這個理由來騙媽媽養老的土地,妳自己要拿出良心來。 ②你應該問的是你的先生為什麼不幫忙你買房子,要你1個人挑這個重擔。你帶2個小孩子長大,要不是媽媽幫忙你帶孩子,你有辦法帶2個孩子嗎?問一下你的先生,那個時候他在那裏,告訴他,要騙錢,去別的地方騙,不要來我們家。 ③爸爸好不容易把妳從這個婚姻的泥淖中拉出來,没有想到妳又被他騙,以為他會改過自新,這麼多年了,從這個教唆騙土地的把戲,你覺得他有改過向上嗎。 ④妳說要給他1個事業可以做,很好啊!高雄一大堆土地等人出租耕作啊!妳不應該騙媽媽的土地去給他當事業做啊。 我所有講都是母親跟我講的,媽媽是在後面兩年才過戶的,我不只我站出來,我弟弟也有出來,因為他也知道之前媽媽沒有要過戶。 7 被告前往鄭喨月任職過之福誠高中向學校校長,及前往鄭喨月居住在屏東萬丹之同事,謊稱鄭喨月詐騙鄭黃井取得系爭土地,並在系爭群组公開威脅要讓鄭喨月失去退休金。 ①妳目前每個月有月退金幾萬元,我不知道為了土地過戶,妳退体金還有沒有,因為告了以後就沒有辨法撤回了。不要逼我,萬不得已,我必須找妳學校校長老師勸說妳醒過來。 可以請學校的校長來問我有沒有告訴他們。 8 在系爭群組指控原告未經同意進入被告家中翻箱倒櫃及偷東西。 ①我的家只有你們和少奇有鑰匙,但我問你們,我放在2、3褸樓梯轉角的東西,你們在找什麼,為什麼要翻我的東西。還有,妳們從3樓房間拿走的東西,有一些是我的,請拿回來五甲,那一堆東西,有一些是我1、2個月前剛放上去的。 ②瑞卿,你没有我的允許,自己跑到我的房子翻箱倒櫃,你知道這是犯罪行為的。 ③我鎖門,為什麼我要鎖門,你自己心理最清楚,我鎖門是不要讓你們再去翻東西,為什麼連我放在2、3樓的轉角的東西都要翻。 我真的不知道他們去我家翻東西。我只有說翻東西,並沒有說偷東西。 9 在系爭群組指控原告控制鄭黃井行動、阻擋被告探望,並指稱侯瑞卿欲對被告施暴。 ①妳們不讓我見媽媽,我要帶媽媽去看醫師,妳們也不讓我帶走,妳已經干涉了媽媽的自由了,妳還有臉說我帶警察去鬧…。 ②你今天很兇,有幾次想打我,警察有錄影,你以為打架能解決問題嗎。 ③今天在警察面前,你說下午帶阿媽回五甲,你下午有帶回去嗎。 ④昨天妳兒子很兇要動粗,被警察隔離開,再這樣下去,為了這事情,有人受傷,有人被關,都不是妳想看到的。 ⑤跟你兒子講,昨天我和警察離開的時候,在巷子裏他追了出來要找我,我也已經跟警察報案了,所以請他不要做犯法的事。 ⑥發生衝突、打人、受傷都是違法的行為。大家都不願看到吧!上到法院解決問題也是二敗俱傷,走到那一步真的是下下策,大家都靜下來好好談談。 我每次去看我的媽媽都沒有辦法看。 10 在系爭群組編造不實謊言,散播鄭黃井遭原告全家控制行動,鄭喨月偽造土地移轉贈與同意書上鄭黃井之簽名,致鄭喨月之兄弟誤會原告全家。 ①不要再掰了,媽媽被妳們控制行動,不代表妳們可以處理她的財產,所有親戚都知道媽媽的金錢、財產,都是交給我在對外聯絡、處理的。 我沒有編造謊言,因為媽媽在那裡,原告家電子鎖,媽媽不會用那種東西。 11 在系爭群組謊稱侯瑞卿以自己想申請農保為理由詐騙外婆(鄭黃井)過戶系爭土地予鄭喨月。 ①妳們要不是用騙的,阿媽不會跟你們出去的,你們有跟阿媽說印鑑證明丟掉,要載她出去嗎?原來這一些犯罪行為你都可以置身事外的,你卻自己跳進來,還是,你一開始就置身其中了。 ②土地就算被你們過戶走了,也會打官司要回來,犯罪行為都會被追究,所以請你置身事外,你年紀輕輕,來日方長。 ③妳們限制性的控制阿媽,法律上你就輸了。 ④把阿媽放回家,讓他自由,你們為什麼不敢讓阿媽自由,因為他會把你們的惡劣行為一五一十的說出來。 ⑤為了騙阿媽的土地,你們要花多少心思,你們能夠通過測謊嗎?妳們能騙自己多久,我要過戶阿媽的土地,早就過戶了,還會輪到你們來騙,因為所有過戶的證件,都是我在保管的。你自己想想吧!為了騙阿媽的土地,一輩子當騙子,划算嗎?不跟你嘍梭了。 ⑥不要再演了,演多了就會變成騙子,所以不要再演了,妳們3個人都只知道阿媽只是要借你們耕種而已。 這是我媽媽跟我說,因為侯瑞卿沒有工作,叫我媽媽把土地過戶給他,他就可以辦理農保,後來我去市政府問,沒有職業可以辦理一個月七八百元的保險。 12 被告在系爭土地贈與事件中指控之對象,絕大多數都包含侯瑞卿。即被告在系爭群組中提及「你(男性)」、「阿媽(指侯瑞卿之外婆)」即係針對侯瑞卿回應之內容,至於你們或妳們,則係針對原告全家所回應之訊息。 參上列編號1至11之對話訊息。 這個群組只有兄弟姊妹可以進來,之後侯瑞卿用他媽媽的名義進來在群組發言,不然這個群組只有我們兄弟姊妹而已,大家只是討論事前要把事情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