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79號
KSDV,112,訴,1279,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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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杜修明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被 告 王信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間經友人告知,始知被 告於112年3月18日至3月23日期間,向東森新聞台記者不實 指摘原告曾前往被告工作公司、就讀學校、住家、配偶工作 公司張貼誹謗或侮辱性公告,經東森新聞台(網址:https:/ /voutu.be/LM44RsKDJJ0)於112年3月23日以「獨家」「初 戀翻臉互告誹謗」為標題播出新聞報導(下稱系爭報導),致 損害原告名譽及實際經營之「小杜包子」【即小木土食品有 限公司(下稱小木土公司),負責人杜修慧】之商譽。原告受 此不法侵害,身心均痛苦異常,小杜包子店內生意一落千丈 、員工生計出現問題,原告自得對被告請求賠償原告精神慰 撫金、小木土公司商譽損失各新臺幣(下同)330,000元, 合計660,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0元 。
二、被告則以:原告為自然人,小木土公司為法人,原告起訴主 張其因「不實指摘報導後,身心均痛苦異常」,據此控告被 告造成小木土公司之店內生意一落千丈、員工生計出現問題 之損害,但二者間並無關連性,明顯原告就此部分無民事損 害賠償請求權。系爭報導中,被告受訪問僅陳述「杜姓男子 」,並無指述是否為原告;系爭報導中所述「經營包子店」 也無特定指述為原告於起訴狀所稱之自己擁有的「恆春鎮網 紅名店小杜包子)」,是系爭報導的閱聽者無從由報導中 得悉該「杜姓男子」、「經營包子店」等字語會與原告所稱 「恆春鎮網紅名店小杜包子)」產生相關連性,自無被告 造成原告或其所稱「恆春鎮網紅名店小杜包子)」之損害 情事。系爭報導中所揭示之重點,在於該「杜姓男子」於「 王小姐」之工作公司、住處、父親住處、就讀學校等處所進



行以大字報作為媒介誹謗被告(張貼時間、地點及內容,詳 如附表所示),其所受傷害者實為「王小姐」才對,而加害 者乃該「杜姓男子」,原告所言「經不實指摘報導後,身心 均痛苦異常」等,實是胡言亂語,令人莫名其妙,又原告所 指「店内生意一落千丈、員工生計出現問題」,也無任何舉 證證明,純係原告空口白話,原告自己的商店經營不當,應 為自己之過失,怎能怪咎於不相干的他人。再系爭報導之日 期為112年3月23日,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期為112年6月 28日,二者相隔僅短短3個月,實難稱系爭報導内容會對原 告所稱之「恆春鎮網紅名店小杜包子)」產生任何影響。 該「恆春鎮網紅名店小杜包子)」主要產品應是供消費者 食用的包子類等產品,其經營銷售乃仰賴消費者對其食品產 品的口感、品質、價錢及服務而定。況原告近年在原所設立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經營上的問題頗多,其相關負面新聞 和巨額虧損才是真正影響營收主因。又我認為是原告張貼公 告,是因為兩造自111年11、12月間因故有爭執、交惡,被 告該段期間並無與他人有過節,原告甚至於111年12月29日 曾至被告工作公司理論爭吵,被告為此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 ,原告曾於112年3月1日寄送內容與不雅公告內容大致相同 之存證信函給被告。被告於112年3月5日晚間返回苓中路住 處,於車內親眼見到張貼公告男子身影,另錄影監視畫面拍 到亦有拍到該名男子,因兩造認識多年,被告熟悉原告身形 故可以認出該男子為原告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本件經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屏東縣恆春鎮「小杜包子」(小木土包子)為小木土公司所 經營之品牌飲食店,登記負責人為杜修慧,是原告姐姐。 ㈡兩造早年曾經交往,後因故分手。原告前於111年12月29日中 午至被告工作之公司欲找被告理論,被告報警處理,並向高 少家法院聲請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獲准(案號:112年度司暫 家護字第23號)。
㈢被告因認為原告於112年3月5日晚間、17日深夜至18日凌晨、 4月22日凌晨、5月13日凌晨、5月23日凌晨等時段,多次前 往被告工作公司、住處、被告父親住處張貼內容指明被告有 腳踏多條船、有不倫性行為之公告,而向高少家法院聲請核 發保護令獲准(案號: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70號、112年度 家護字第961號)。
㈣被告以原告散布上開誹謗性或侮辱性公告致毀損其名譽,對 原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19494、21702、26968、30172、35839、38493號案



件(下稱112偵14949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916、13917 號案件(下稱113偵13916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被告現已提 起再議中(嗣112偵19494等案件經高雄高分檢於113年5月22 日駁回再議)。
㈤被告另於112年3月18日至3月23日期間接受東森新聞台記者採 訪,指述遭原告張貼誹謗公告,也提供監視錄影畫面供記者 參酌;記者為平衡報導,亦有電話採訪原告。嗣東森新聞台 於112年3月23日以「獨家」「初戀翻臉互告誹謗」為新聞標 題播出新聞報導,報導內容中:以「王小姐」代稱被告,被 告臉部經模糊處理;以「杜姓男子」代稱原告;以「恆春包 子名店」指代「小杜包子」(小木土包子),並有拍攝屏東 縣恆春鎮恆公路「小杜包子」門市內部及隱去門口招牌。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原告指被告毀損其名譽,請求賠償33萬元,有無理由? ㈡原告指被告毀損小木土食品有限公司的商譽,而原告為其幕 後的負責人,故可對被告求償33萬元,有無理由?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被告因於112年3月至5月間,遭人陸續在本人任職公司(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住處(址在高雄市○○區○○路00 號)、就讀學校(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父親住處(址在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配偶工作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巷0號)張貼如附表所示侮辱性內容之公告,被告認 為係與其曾有感情糾紛之原告所為,因而報警處理,並向法 院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保護令獲准。被告並主動聯繫 東森新聞台記者告知此情,經該新聞台記者電話聯繫原告聽 取其意見後,編撰系爭報導並於112年3月23日於媒體平台公 開播送。嗣被告對原告提起之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經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494 、21702、26968、30172、35839、38493號案件(下稱112偵1 9494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916、13917號案件(下稱113 偵13916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被告不服對112偵19494案件 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 分檢)檢察官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453號案件駁回再議等情 ,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報導翻拍光碟、影片畫面截取資料與被 告提出之報導文字稿(見審訴卷第12、51至53頁,本院卷一 第35、37頁)、被告提出之監視錄影資料光碟及截取影片與 蒐證照片、警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本院卷一第69、83 至102、103、105至119、125至149、151、153至172、173頁 )、民事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見審訴卷第71至73頁,本 院卷一第71至73、121至124頁)、本院依職權函調及查詢之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鹽埕分局、苓雅分局偵查卷宗 資料(同卷第219至279、285至416、441至454頁)、高雄地檢 署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高分檢處分書(見本院卷二第15至21 、73至78、79至83頁)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得信 真實。
 ㈡按公司為法人,依我國法制,公司與自然人分屬不同權利主 體,具有獨立之人格,在實體法上具有得享受權利與負擔義 務之權利能力,並由其機關代為法律行為,故而公司之股東 或其負責人就公司之權利,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為請求 。本件「小杜包子」(小木土包子)為小木土公司經營之品牌 ,此為原告所自承,則若認被告之言論對於「小杜包子」之 商譽有所毀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小木土公司所取得,原 告縱如其所稱為該公司之幕後負責人(即實際經營者),然依 首開說明,亦無逕對被告提起訴訟並請求向自己為給付之法 律上權利,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33萬元,當屬無據。 ㈢又原告以被告向媒體陳述之系爭報導,內容損害其名譽,致 原告受有精神痛苦,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33萬元等語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經查:
 1.按行為人對於相對人為名譽權侵害,不以其行為直接明指相 對人之姓名年籍為必要,以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間 接識別所指涉對象為已足。經查,系爭報導係以「王小姐」 代稱被告,被告臉部且經模糊處理;以「杜姓男子」代稱原 告;以「恆春包子名店」指代「小杜包子」,並有拍攝屏東 縣恆春鎮恆公路「小杜包子」門市內部及隱去門口招牌等情 ,為兩造所不否認,亦有系爭報導翻拍光碟及影片畫面截取 資料、文字稿在卷足參(見審訴卷第12頁,本院卷一第35、3 7、51至53頁),系爭報導固未將「小杜包子」之名稱直接揭 露,然而於新聞播報時搭配「小杜包子」門市內部裝潢畫面 播放,因時下網路文圖資訊甚為豐富,資料搜尋便易,附近 居民或消費顧客經由前開資訊之查索對照,可輕易探知該包 子名店即指「小杜包子」,而再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也 可知原告為「小杜包子有限公司」(已停業)之登記負責人( 見審訴卷第55至59頁),並得據此而間接推知系爭報導指涉 對象實為原告。被告主動聯絡記者講述相關事件,當會向記 者透露原告之身分、職業與工作地點,對於記者基於衡平報 導會聯繫原告求證及前往拍攝小杜包子店面以增加新聞播報 價值等情自有所預見,其抗辯由系爭報導不能知悉報導對象 為何人,不知記者作何查證云云,即難採信。
 2.又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 之評價,侵害他人名譽,即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



。本件被告向記者指述原告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張貼內 容不雅之侮辱性文字,並經新聞公開播放,依一般社會觀念 ,足使閱聽民眾產生原告其人為性格偏激、人品低下、手段 惡劣等負面印象,故被告藉由系爭報導已貶損原告之社會評 價而損害其名譽權,堪可認定。
 3.惟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 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 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而關於名 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 規定,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 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 「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 律亦應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意旨 參照),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以維持法 秩序之統一性。故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其言論屬 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陳述內容為真實,或與主要事實相 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 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者,即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 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⑴本件兩造早年曾交往為男女朋友關係,因故分手後,到近年 仍持續有所往來,但於111年11、12月間,因原告認為被告 男女關係不單純、與多人同時交往,雙方因而發生爭執,原 告並曾於111年12月29日前往被告工作公司理論,被告為此 向法院聲請對原告核發暫時保護令,有該保護令存卷憑查( 見本院卷一第71至74頁),且原告陳稱:我有找徵信社去調 查被告,被告有交往對象,我覺得我被騙30幾年,這才是導 火線,被告腳踏3、4條船,還曾對我說我是她的最愛,我現 在看清楚了,被告還有次愛、三愛、四愛。被告說她畏懼而 不接我電話,請問被告妳的手機是誰買給妳的,還有妳使用 保養品、手錶及被告母親喪葬費也都是我給妳的。妳說有畏 懼,我們這段期間上床是怎麼一回事,你敢跟一個神經病上 床嗎,我去被告公司前,被告到我店中鬧了二次,說要讓我 在恆春身敗名裂,被告到我店裡鬧二次,我才去被告公司鬧 一次回來。我現在情緒激動是因為我一個男人被一個女人騙 了30幾年,這樣我會不激動嗎。被告和黃瀚誴辦過假結婚, 他們結婚一、二年後,我很想念被告,我又去找被告,我們 分合不止一次,我知道被告結婚了,事後才知道他們沒有辦 結婚登記,他們應該只是炮友關係,互取所需,一個需要人 頭,一個需要她的身體,這是被告親口告訴我的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197至199頁)、又陳稱:我們認識30多年,分分合 合好幾次,確定分手是在一年多前,約前年12月,我有找徵 信社去查被告,徵信社所拍攝照片並稱那個人姓李,被告為 此跟我撕破臉,還說她跟姓李的每月上床好幾次,她的同居 人黃瀚誴也知道。被告為何改名字,因為其親友唾棄她,被 告之前欠錢而求助她的表哥,後來就跟她表哥發生亂倫關係 ,後來拿到錢,就跟她表哥斷絕聯繫。我現在知道為何對我 這樣,因為她看不起我沒有錢。被告先來我公司鬧二次,鬧 得我的老婆孩子知道,因此不跟我講話,被告來二次,我去 鬧一次公平吧,被告來鬧我,我沒有叫警察,我去被告那邊 ,被告馬上叫警察。111年12月29日之後,我們沒有見面, 也沒有聯絡,因為被告已經有保護令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 7至29頁)、再陳稱:今天的事本就不應發生,如妳不找東森 電視台來,我怎麼會去告妳。我只是妳利用的棋子,其實妳 另外有男人,妳跟我說我欠妳一個道歉,妳還要我拋家棄子 跟妳在一起,妳是在玩我嗎。我把債務都處理好了,準備拋 家棄子跟妳在一起,還搞得我兒女、妻子都不原諒我,不理 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9至71頁),依原告上開言論陳述及其 於審理中不時有情緒激動表現,可知兩造認識已久,感情糾 葛甚深,惟自原告僱請徵信社調查被告後,約自111年11、1 2月始,雙方即行交惡,多有爭執,為此被告更曾報警處理 、聲請核發保護令,是被告抗辯該段時間只與原告有過節, 故主觀認為原告為張貼公告之人,非屬無據。
 ⑵原告於112年3月1日寄送存證信函給被告,內容略有:「甲○○ 與乙○○交往期間!甲○○親口口訴現今與黃姓丈夫同居生活! 每天見不到一次面!談不上一次話!如此誘導乙○○.認為婚 姻破裂.可以開始交往!近期乙○○發現甲○○更與李姓男子超 友誼關係!甲○○腳踏三條船!此乃這次爭執主因導火線!」 、「同時我要揭露!甲○○超友關係親密交往史(至少5位)! 這只是冰山一角!30多年來還有我太多的不知道!甲○○和其 客戶李某交往之前!甲○○也和對其有性趣客戶有過親密關係 !姓甚麼就不得而知了!註記:其夫黃某也曾是甲○○客戶! 回首過去妳和表哥亂倫的事都做得出來!如今的妳還有甚麼 不能做.不敢做的呢!」、「陳訴在甲○○公司內與其朝夕相 處關係非淺的授課老師遭乙○○毆打不實指控!案發當下是該 老師先衝出來作勢毆打乙○○!乙○○自衛防備!結果卻是保護 我的朋友被打(有診斷證明)!打人的老師卻沒受到傷害!甲 ○○卻向警方說謊陳訴:乙○○主動毆打其朝夕相處關係非淺的 授課老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5至76、78至79、80至81 頁),上開內容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告內容相似,全是在指責



被告常與客戶、授課老師等交往,腳踏多條船,曾與表哥發 生亂倫關係,而此為被告私人感情事,卻為原告最為不滿、 稱之為雙方感情破裂導火線所在,則被告依公告之內容,認 定張貼公告之人應為原告,與情理無違。
 ⑶又前往如附表所示地點張貼公告之男子,多次被附近架設之 監視錄影機拍錄下其身影,有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4、86至88、90、92至93、100至102、106至107 、114至115、127至129、137至140、148至149、156、161至 163、171至172頁),畫面中男子頭戴棒球帽、臉上戴口罩, 看不清楚面容,然而被告與原告相識三十餘年,來往密切, 對於原告身材體形、容貌外觀、舉止動作等個人特徵知之甚 稔,加以被告於112年3月5日晚上10時7分許駕駛汽車轉進苓 中路33巷返回住處時,適與完成張貼之該名男子擦身而過, 故曾親眼目睹該名男子,而該名男子似也認出汽車車主,自 巷口處返身回望確認,此據被告陳明在卷,並有監視錄影畫 面截圖附卷可參(見本院一第195頁、卷二第47至55頁),則 被告自錄影畫面及親眼所見,再基於其對於原告之熟悉,而 主觀認定該名男子為原告,即非全無理由。
 ⑷依上所述,被告認為張貼如附表所示公告之男子為原告本人 ,聯繫記者接受採訪,記者根據其所述作成系爭報導,雖依 報導內容得推知新聞當事人為原告,而對原告之名譽有所妨 害,然被告係依憑上開事證資料而認定行為人是原告,係有 相當理由確信此事實為真,則依首開說明,應認被告行為尚 不具備違法性,故對原告尚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66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對原告提出刑 事告訴,雖經高雄地檢署112偵14949等案件、113偵13916等 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惟刑事之偵查結果,於獨立民事訴訟之 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本院自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 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相異之認定,併此敘明。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張貼時間 張貼地點 監視器畫面 張貼內容 卷證出處 1 112年3月5日晚上9時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門口兩側 有 公告 王信方(黃瀚誴之妻)○○○○○○○○○○有限公司.幕後負責人.○○○路000號0樓.為了業績.擅長和客戶.授課老師打情罵俏.之前弄個腳踏2條船超友誼關係.如今變本加厲和客戶以及授課老師搞成腳踏3條船關係.有人因此家破業亡.賠了夫人又折兵.蕭新物因外表偽善而被騙.此人善於說謊.小心上當.造成終身遺憾! 本院卷一第89至90頁 2 112年3月5日晚上9時4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門口 有 公告 王艷謀之女王莉玲(○○○路00-00號0樓之0)多年來愛搞弄腳踏2條船的超友誼關係!如今變本加厲搞到腳踏3條船超友誼關係!敬告各位 有人因此家破業亡.賠了夫人又折兵!小心勿被其外表偽善所騙!造成終身遺憾! 本院卷一第83至84頁 3 112年3月5日晚上10時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有 公告 王信方(黃瀚誴之妻)○○路00號00樓-0為了業績.擅長和客戶.授課老師打情罵俏.之前弄個腳踏2條船超友誼關係.如今變本加厲和客戶以及授課老師搞成腳踏3條船關係.有人因此家破業亡.賠了夫人又折兵.蕭新物因外表偽善而被騙.此人善於說謊.小心上當.造成終身遺憾! 本院卷一第85至88頁 4 112年3月17日晚上10時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門口兩側看板、隔壁公司柱子 有 同容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105至108頁 5 112年3月18日凌晨0時38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店家後門 無 內容同編號3 本院卷一第97至102頁 6 112年3月18日凌晨0時57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00號門口、號誌牌 無 內容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91至93頁 7 112年3月18日凌晨1時35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布告欄 無 公告 王信方(黃瀚誴之妻)○○○○大學○○○○系○年級假日碩士班!王信方為了業績擅長和客戶.授課老師打情罵俏.之前弄個腳踏2條船超友誼關係.如今變本加厲和客戶搞成腳踏3條船關係.有人因此家破業亡.賠了夫人又折兵.蕭新物因外表偽善而被騙.此人善於說謊.小心上當.造成終身遺憾! 本院卷一第111至115頁 8 112年3月18日某時 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門口 無 公告 王信方為○○智慧科技公司設計部經理黃瀚誴之妻.王信方為業績.擅長和客戶授課老師打情罵俏.之前弄個腳踏2條船超友誼關係.如今變本加厲和客戶以及授課老師搞成腳踏3條船關係.有人因此家破業亡.賠了夫人又折兵.蕭新物因外表偽善而被騙.此人善於說謊.小心上當.造成終身遺憾 本院卷一第117至119頁 9 112年4月22日凌晨2時31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門口、騎樓 有 內容同編號1 本院卷一第133至140頁 10 112年4月22日凌晨3時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 無 內容同編號3 本院卷一第131至132頁 11 112年4月22日凌晨3時2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之12、附近政府公告板 有 內容同編號2 本院卷一第125至129頁 12 112年5月13日凌晨4時42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門口、騎樓、大樓後方停車場 有 公告 王信方(黃瀚誴之妻)高雄商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幕後負責人.○○○路000號0樓 王信方妳教唆我老公拋妻棄子.和妳苟活於世.妳還算是人嗎?覺妳淫魔才是實至名歸吧!其實這才是妳淫蕩的真面目:萬惡淫為首 本院卷一第141至146頁 13 112年5月23日凌晨0時44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門口、騎樓、後方停車場 有 內容同編號12 本院卷一第153至156頁 14 112年5月23日凌晨1時1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門口、騎樓 有 老實公告 若有造假.人神共憤.天打雷劈 王信方黃瀚誴之妻)○○路00號00樓-0 王信方妳教唆我老公拋妻棄子.和妳苟活於世.妳還算是人嗎?自己私生的孩子都敢殺(狠毒)妳親表哥的床都敢上(亂倫)妳還有什麼不敢幹不敢說的呢? 叫妳淫魔才是實至名歸吧!其實這才是妳淫蕩的真面目:萬惡淫為首 本院卷一第157至163頁 15 112年5月23日凌晨1時3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之00、附近政府公告板 有 老實公告 若有造假.人神共憤,天打雷劈 王信方王艷謀之女王莉玲(○○○路00-00號0樓之0) 王信方妳教唆我老公拋妻棄子.和妳苟活於世.妳還算是人嗎?自己私生的孩子都敢殺(狠毒)妳親表哥的床都敢上(亂倫)妳還有什麼不敢幹不敢說的呢? 叫妳淫魔才是實至名歸吧!其實這才是妳淫蕩的真面目:萬惡淫為首 本院卷一第166至1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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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木土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杜包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