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趙京齡
被上訴人 黃福基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
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簡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 樓房屋(下稱3樓房屋)之住戶,被上訴人則為同號4樓房屋 (下稱4樓房屋)之住戶,二人為同棟公寓上下樓鄰居。4樓 房屋於民國109年中開始,即因主臥室浴室破損滲水至3樓房 屋主臥室之浴室(以下均以浴室稱之),而上訴人多次要求 被上訴人修繕皆未獲置理。嗣上訴人於110年9月19日21時30 分許,為閃躲自3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滴落、帶有異味之水滴 ,而滑倒受傷(下稱系爭事故),翌日送醫,經診斷為腰椎 滑脫(下稱系爭傷勢),導致下肢無力、無法行走,後於11 0年12月3日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 ,進行椎間盤切除融合手術,住院9日始出院。又系爭事故 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而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受有如附表編號 1至6所示財產上之損害,更為整修3樓房屋浴室,支出如附 表編號7所示之費用。此外,上訴人因系爭事故住院接受手 術、多次回診,系爭傷勢迄難痊癒,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 被上訴人另應賠償上訴人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精神慰撫金。 從而,被上訴人共應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0,883元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及第213條第1、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於原審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原告490,883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自76年間遷入4樓房屋後,浴室均 未作淋浴使用,應無漏水可能。而被上訴人於接獲上訴人告 知3樓房屋浴室有漏水後,亦立即委請水電師傅前往查看, 惟3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內之塑膠水管及壁面均乾燥無漏水, 僅於樓板角落有些許發霉,尚難認3樓房屋浴室之漏水與被 上訴人有關。又上訴人未舉證系爭事故,係由4樓房屋浴室
漏水所造成,且系爭傷勢之成因亦可能與上訴人年老退化、 長期姿勢不良等原因有關,並非必然係因系爭事故所導致。 況上訴人於進入3樓房屋浴室疏未注意地板濕滑,亦屬與有 過失,上訴人據此請求損害賠償並不可採。再者,縱認4樓 房屋浴室確有漏水,然漏水之位置係位於3、4樓之共同壁位 置,維修費用應由兩造各自分擔半數始屬公允。另上訴人請 求賠償慰撫金300,000元亦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㈠上訴 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萬5000元本息,駁回上 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補充 理由:原審認為3樓浴室漏水原因非因4樓浴室的水管破裂, 係因底板防水層破裂所致,此項認定錯誤。天花板是PVC 板 多片卡住組成,4樓房屋浴室水管破裂,水滴就從PVC板的空 隙漏到3樓,導致伊滑倒。之前伊有請工人來現場看,工人 說是4樓浴室漏水滴落3樓的天花板。因此,原審判決記載「 漏水不可能從天花板滴落,只有可能沿著牆壁滑落」,有所 違誤。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4萬5883元,及自1 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 上訴人補充理由:依鑑定人112年4月28日現場表示,現場狀 況不是水管破裂,現場只有白華就是滲水不是滴水,PVC 有 防水功能,鑑定人認為頂多是沿著牆壁滑落;最主要是上訴 人沒有保留現場,上訴人也無法證明她當時是在浴室跌倒。 上訴人自稱她洗澡時還有拖地板、拖乾淨後才洗澡,既然不 是水管漏水,不可能有滴水的情況,只有水管漏水才有滴水 ,否則只是滲漏。並聲明:上訴駁回。另原審敗訴(即應給 付上訴人4萬5000元)部分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簡上卷第54、55頁) ㈠上訴人受有系爭傷勢,並於110年9月20日、10月18日、11月1 5日至義大醫院就診。
㈡兩造對於本院112年4月28日,會同被上訴人所聘請之中華民 國建築結構非破壞檢測協會(下稱建築協會)檢驗員郭太瑋 ,赴3樓房屋浴室鑑定漏水原因之鑑定結果,均表示同意。 鑑定結果表明3樓房屋浴室漏水,係因4樓房屋浴室地板防水 層破裂所導致。
㈢目前3樓房屋浴室已無漏水。
㈣兩造同意上訴人所支出3樓房屋浴室漏水之修繕費用,以45,0 00元計算。
五、兩造之爭點:
㈠上訴人是否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勢?
㈡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及漏水受有財產上損害為若干?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300,000元,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是否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勢?
①上訴人主張係因被上訴人4樓房屋浴室滲漏水,導致原告發 生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勢等情,業據被上訴人否認,上 訴人應就系爭事故與4樓房屋浴室滲漏水有因果關係,及 系爭傷勢係因系爭事故所導致等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本件經原審法院會同兩造、鑑定人即建築協會檢驗員郭太 瑋於112年4月28日現場勘驗結果,郭太瑋現場勘驗時表示 :滲漏水原因應該是結構裂縫導致防水失敗,造成的滲漏 ,目前含水率實測為8%~9%,在合理的範圍,樓板目前已 趨乾燥,並非4樓的水管破裂。本件我認為是防水層破裂 失敗的原因,因為有看到白華,如果是水管破裂的話,會 有水壓,會看到一片水漬,且有滴水的狀況,但不會有白 華。白華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樓上浴室地板的防水層失敗 ,失敗之後,水滲入樓板,藉由結構裂縫隙出來,所以就 漏到3樓。如果是4樓有處理或修復,浴室地板的防水層的 失敗,3樓的漏水情形就會慢慢改善。如果像上訴人這樣 的浴室有做天花板隔擋的話,水是不可能穿透天花板滴下 來的,正常來說,水會往低處流,有可能從天花板的縫隙 處沿著牆壁壁磚流下來,(上訴人說我原來的天花板材質 是PVC)郭太瑋說:如果是PVC的話,水滴是滴不穿的,只 會像我說的,沿這壁磚流下來等情;且於原審亦為相符之 證述,有勘驗筆錄、審理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39、1 40、187頁),而兩造於原審就上開勘驗結果均稱:認同 當天勘驗時郭太瑋鑑定的結果(原審卷第139頁)。可見 ,鑑定結果表明3樓房屋浴室漏水,係因4樓房屋浴室地板 防水層破裂所導致,並非4樓房屋浴室水管破裂,水滴就 從PVC板的空隙滴漏到3樓。亦無從僅依上訴人稱前有請工 人來看,工人說是4樓浴室漏水滴落3樓的天花板,而遽認 係因4樓浴室的水管破裂所致。從而,原審認為3樓浴室漏 水原因非因4樓浴室的水管破裂,係因4樓地板防水層破裂 所致,與上開鑑定結果、郭太瑋之證述均相符,事實認定 並無違誤。是上訴人之指訴,即無可採。
②其次,上訴人指訴其於110年9月19日夜間所生系爭事故, 而於110年9月20日就診,是否因為閃躲自3樓房屋浴室天 花板滴落,而滑倒受傷一節,經義大醫院函覆稱:上訴人 所受腰椎滑脫傷害之成因,依醫理,跌倒及老化皆有可能
為腰椎滑脫之成因,難以斷定單一因素造成滑脫(原審卷 第203頁),自無從遽認係因系爭事故所致。又參諸原審 現場勘驗筆錄及郭太瑋之證述,勘驗結果研判是以3樓房 屋漏水之原因,既非因4樓房屋浴室水管破裂,而係因地 板防水層破裂所致,則3樓房屋浴室漏水之情形,應是由 結構體間慢慢滲漏,而不致有水滴產生。參酌上訴人於原 審主張系爭事故發生,係因伊洗澡時,樓上漏水從浴室上 方天花板滴下來,且有夾帶尿騷味,所以伊受到驚嚇,閃 避不及,就滑倒等語(原審卷第27頁),然此情景與上訴 人於原審勘驗現場自陳伊原來的天花板材質是PVC,且鑑 定人郭太瑋於勘驗時稱:如果是PVC的話,水滴是滴不穿 的,只會像我說的,沿這壁磚流下來,顯有矛盾。可見上 訴人所稱被有尿騷味之水珠滴落所驚嚇之說是否屬實,即 非無疑。何況,上訴人所稱伊抬頭時看到水滴下云云,此 與鑑定人郭太瑋所證述滲漏水原因應該是結構裂縫導致防 水失敗,樓板目前已趨乾燥,並非4樓的水管破裂,明顯 有所矛盾。從而,上訴人主張水滴就從PVC板的空隙滴漏 到3樓,導致伊滑倒云云,即無可採。
㈡上訴人因系爭事故及漏水受有財產上損害為若干?上訴人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300,000元,是否有據? 查①兩造於原審同意上訴人所支出3樓房屋浴室漏水之修繕費 用以45,000元計算(即附表編號7備註欄),原審亦據此判 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此部分金額,而被上訴人並未上訴 而告確定。本院認無重新判斷之餘地。②其次,上訴人另主 張因系爭事故,導致其受有系爭傷勢,並支出附表編號1至6 之費用,以及往返就醫開刀所受之精神上痛苦,據此主張附 表編號8所示之慰撫金。惟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事故 與4樓房屋浴室漏水有關,及系爭傷勢為系爭事故所致,則 上訴人請求附表編號1至6之費用、編號8之慰撫金300,000元 部分,即無從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 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213條第1、3項等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4萬5883元,暨自111年8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 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琁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 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上訴人請求所受損害)
編號 品名 費用 備註(單據加總) 檢附證據 1 看診及醫療支出(含病房費) 101,443元 360元+360元+480元+200元+340元+420元+340元+98,943元(義大醫院於本院訴字卷第105頁回函重複計算之82,000元,業據原告扣除未計算) 審訴卷第29至45頁 2 輔具(背架) 20,000元 審訴卷第47頁 3 衛浴輔具 4,340元 850元+3,490元 審訴卷第49頁 4 看護費 16,800元 9,600元+7,200元 審訴卷第55頁 5 活水中醫診所 3,150元 2,700元+450元 審訴卷第57至69頁 6 百安堂中醫診所 150元 審訴卷第71頁 7 浴室修繕 57,700元 上訴人原主張57,700元,後兩造於訴訟中同意以45,000元計算。(被上訴人並表明不再爭執折舊部分) 審訴卷第73頁 8 精神上損害賠償 300,000元 總計 490,883元(第一審判決4萬5000元,第二審上訴人主張再給付44萬5883元) 附件
原審於112年4月28日進行現場勘驗時,所拍攝由上訴人演繹當日摔倒經過之錄影檔案。 一、勘驗標的: 檔名「MVI_2168」之檔案 1、影片總長度:57秒 2、拍攝地點: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浴室 二、勘驗內容:該影像檔案為上訴人於112年4月28日現場勘驗時說明因浴室天花板漏水造成伊滑倒受傷之經過。 1.00:01-00:09趙京齡說明當時伊站在洗手台前正要洗臉、刷牙,抬頭往右前上方一看,發現好像是有滴水。 2.00:10-00:14趙京齡說明伊發現後就往左邊躲開,移動時就滑了一下跌倒了。 3.00:15-00:20趙京齡:「因為那個上面是那裡一片水(站在洗手台前,手指右上方)」。 4.00:21-00:25(旁人聲音:倒退的時候...)趙京齡:「倒退的時候,就這樣跌倒了」(站在洗手台前往後移動)。 5.00:27-00:30趙京齡:「因為我就看到上面的水,我要閃躲」(站在洗手台前,身體向後仰)。「然後就嘩~就跌倒了」(身體向左後作出跌倒的模樣) 6.00:31-00:57趙京齡:「因為跌倒是這邊(左手拍左邊髖骨部位)碰到這樣子的(右手摸洗手台),剛好是這邊的(左手拍左邊髖骨部位)」趙京齡:「所以這個是這樣,因為地面濕剛好是碰到」(旁人聲音:撞到坐在地上(臺語))趙京齡:「對、對、對,因為我看到這邊(抬頭手指右上方)哇,那個是水欸!好臭喔那個是水,我就這樣滑倒了(腳往左做出滑倒的樣子),我就躲這樣子(身體往左)滑的。」【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