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黃鳳純
訴訟代理人 方頌然
被 上訴 人 陳佳欣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3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65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經本院於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7樓房屋(下稱1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則為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16樓房屋(下稱16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兩屋為同棟上、下樓層關係。17樓房屋於民國11 0 年間因浴室防水層失效而漏水至16樓房屋,致16樓房屋主 臥室天花板、樑滲水損壞,嗣110 年8 月25日上訴人僱工拆 除浴室重新施作防水層時,又因施工師傅未將水龍頭鎖緊, 導致浴室積水滲漏至16樓房屋主臥室,上訴人疏未善盡管理 、維護17樓房屋之責,致漏水而損壞被上訴人所有之16樓房 屋,自應就所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之損害除16樓 房屋所需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17萬元、屋內價值5000元 之電視因漏水而無法使用,損失5000元外,房屋維修期間被 上訴人及配偶需在外住宿,住宿費用需2萬元,被上訴人之 居家安寧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精神上痛苦,應得請求精 神慰撫金10萬元,共計29萬5000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216條,提起本訴 ,並於原審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9萬5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不爭執17樓房屋於110 年間因浴室防水層失 效,導致漏水至16樓房屋,致16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樑滲 水損壞,嗣110 年8 月25日伊僱工拆除浴室重新施作防水層 時,又因施工師傅未將水龍頭鎖緊,導致浴室積水滲漏至16
樓房屋主臥室,就前揭漏水造成16樓房屋之損害,同意負損 害賠償責任,並同意賠償精神慰撫金6000元、16樓房屋維修 期間住宿費6000元,但16樓房屋之損壞情形,僅需重新油漆 即可回復原狀,並無必要將木作樑拆除重作,原審囑託之高 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雖鑑定修繕費用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 然僅其中附表編號3 、7 、9 、10等油漆相關費用共1萬360 8元(含5﹪營業稅)為有必要,伊願賠償,其餘項目均無必 要,縱有必要,亦應扣除折舊,16樓房屋之裝潢已超過20年 ,根據中華民國會計準則,已無殘值。且僅重新油漆亦不會 產生管理費、保險費,只會有5﹪營業稅,又據伊所知,16樓 房屋之大樓管理委員會不會收取裝修清潔費,故附表之管理 費、保險費、編號17管委會裝修清潔費均毋庸賠償。被上訴 人僅得請求賠償修繕費用1萬3608元,故伊應僅需賠償2萬56 08元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三、原審審理結果,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0萬5435元(修 繕費用9萬3435元+精神慰撫金6000元+維修期間住宿費6000 元),及自111年1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2 萬5608 元,及自111 年1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 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 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上訴人除一部上訴外之其餘敗訴部 分亦未據上訴,均已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為1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為16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17樓、16樓房屋為同棟上、下樓層之關係。 ㈡17樓房屋於110 年間因浴室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至16樓房 屋,致16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樑滲水損壞,嗣110 年8 月 25日上訴人僱工拆除浴室重新施作防水層時,又因施工師傅 未將水龍頭鎖緊,導致浴室積水滲漏至16樓房屋主臥室。 ㈢上訴人就前揭漏水造成16樓房屋之損害,同意負損害賠償責 任,並同意賠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第6-1 頁( 即如附表所示)其中項次3 、7 、9 、10之油漆修復費用13 608元(含5 ﹪營業稅)、原審判賠之慰撫金6000元、維修期 間住宿費6000元。
㈣16樓房屋建築完成日為95年12月7日。五、兩造爭執事項:附表編號3 、7 、9 、10以外其餘修繕費用 ,是否為回復原狀所必要?材料費用折舊後若干?被上訴人 得請求之修繕必要費用若干?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 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 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規範意旨在於:建築物 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即隱藏損害他人之危險 ,故所有人應善盡必要注意維護安全,以防範、排除危險, 避免損害之發生,此為其應盡之社會安全義務。為使被害人 獲得週密保護,本條規範意旨先推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 有人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被害人僅需證明其權利受損害係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即得請求損害賠償;所有人則 須證明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始得免責。 又所有人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係指設置之初即欠缺其應有 之品質或安全,或設置以後之保管方法有欠缺,且不以其本 體之崩壞或脫落瑕疵為限,缺少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不具 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亦包括在內;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 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為 建築物之一部。至設置或保管之欠缺,是否因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所有人之過失所致,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 上字第1645 號民事判決)。查,上訴人為17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其對於17樓房屋之浴室本負有維護、管理及修繕義務 ,惟17樓房屋因浴室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至16樓房屋,致 16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樑滲水損壞,嗣110 年8 月25日上 訴人僱工拆除浴室重新施作防水層時,又因施工師傅未將水 龍頭鎖緊,導致浴室積水滲漏至16樓房屋主臥室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之16樓房屋既因17樓房屋防水層失效 、上訴人整修時施工不慎而滲水損壞,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 191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 受漏水損害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 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 第3 項亦有明文。而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 惟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16樓房屋 主臥室天花板、樑既因滲水而損壞,準此,被上訴人自得請
求上訴人支付回復原狀之必要修繕費用。至被上訴人得請求 之回復原狀必要修繕費用若干,本院判斷如下: ⒈上訴人雖辯稱僅需重新油漆,即可回復原狀云云,惟原審就1 6樓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方法、必要修繕費用、僅重新油漆 是否足以修復等節,囑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鑑定結 果略為:經查看受漏水影響之裝修木作,若浸水之後,內部 材質恐有脫膠之虞,而較不具原有的耐久性,故建議採用拆 除重作方式為之,不建議直接以油漆方式處理,必要修繕項 目、費用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該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按(見卷外放鑑定報告書第3頁、附件6-1)。本院審酌高 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係以其所屬具開業土木技師資格之會員為 鑑定人員,自具備本件鑑定所需專業上之知識,且與兩造又 無親誼故舊或利害關係,其鑑定方法、理由亦無違反技術法 規或經驗法則,因認上開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可採,為回復原 狀,確有將主臥室滲水之木作樑拆除重作之必要。故附表編 號1、2、4、5、6、8等主臥室木作梁拆除重作之相關費用、 附表編號11、12所示主臥室保護及復原、整理清潔費,均應 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⒉惟上開修繕方法係以全新木作梁更換遭損壞之舊木作梁,自 應將材料折舊部分自損害賠償額中扣除。查附表編號2、3、 4、9、13、14之修繕費用均係材料費,但其中附表編號3、9 為油漆相關材料費,而油漆所使用之材料尚非以新品代替舊 品之支出,無折舊問題,上訴人亦已同意賠償。另附表13、 14之材料費係公共區域走道及電梯施工保護之材料費,與16 樓房屋舊有裝潢無關,亦無折舊問題。是上述材料費中,僅 附表編號2、4之材料費共2880元(計算式:2080元+800元=2 880元)應扣除折舊。又16樓房屋係95年12月7日建築完成, 有16樓房屋所有權狀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9頁),又兩造 均不爭執16樓房屋損壞之裝潢為原始裝潢(見本院卷第104 頁),迄至漏水損害發生時即000年0月間,已使用約14年又 8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固定資 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之規定, 應以使用14年又8 個月計算折舊期間。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房屋之臥室木作 梁,應適用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一類第二項「房屋附屬設 備」之「給水、排水、煤氣、電器、自動門設備及其他」, 耐用年數為10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1/10 ,超過10年部分 不予繼續折舊,據此計算扣除折舊之上述材料修理費應為26
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
⒊又附表編號17之管委會裝修清潔費2000元,雖經高雄市土木 技師公會認定為修繕必要費用,惟經本院函詢後,凱悅峇里 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明確函覆:依本大樓規約律定,裝潢戶於 進行裝潢前應提前申請,並繳交裝潢保證金2萬元整及清潔 費2000元整。為尊重本大樓住戶裝潢權益,現行僅要求裝潢 戶於結束時確實清掃電梯內部後,均以2萬2000金額全數退 還等語,此有該管理委員會113年3月22日凱悅管字第113032 201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7-123頁),此2000元清潔 費原則上既會退還,自難認定為修繕必要支出費用。 ⒋再鑑定報告書在附表編號1至17之直接工程費外,另列之其他 費用10﹪、管理費、保險費,均屬工程裝修業估價時會列舉 併計之費用,符合裝修業界常規,上訴人否認其為必要修繕 費用,並無理由。
⒌綜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之必要修繕費用,為上訴人不爭執之 附表編號3、7、9、10之費用1萬2960元、扣除折舊後之材料 費262元(附表編號2、4),及毋庸折舊之附表編號1、5、6 、8、11至16等工資、運費、清潔費、公共區域走道及電梯 施工保護費用5萬6200元,合計為6萬9422元。而此為直接工 程費用總和,尚應加計以此直接工程費用總和為基準,加計 10﹪之其他費用6,942元(6萬9422*0.1),另應加計管理費、 保險費共1萬4064元〔按:附表所示之管理費、保險費共1萬5 000元,係鑑定單位以直接工程費用總和7萬4040元估算而得 ,本院既認直接工程費用應減為6萬9422元,則管理費、保 險費亦應等比例扣減為1萬4064元(計算式:1萬5000元×6萬 9422元/7萬4040元=1萬40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5 ﹪營業稅後,應為9萬4949元〔計算式:(6萬9422元+6942元+1 萬4064元)*1.05=9萬4949元〕,惟原審僅判准9萬3435元,被 上訴人並未就此上訴,其請求超過9萬4395元部分已駁回確 定,本院僅得准許9萬3435元。
㈢承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之16樓房屋回復原狀必要 修繕費用為9萬3435元,加計上訴人另已同意賠償之維修期 間住宿費用6000元、精神慰撫金6000元,上訴人總計應賠償 被上訴人之金額為10萬5435元(計算式:9萬3435元+6000元 +6000元=10萬5435元)。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 項前段、第213條、第216條,請求上訴人給付10萬543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9日(送達證書見原審 卷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超過2萬5608元本息部
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就該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 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趙 彬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項次 修復內容 修復費用 修復工項 被告爭執與否 爭執理由 1 拆除原木作(工) 5000元 主臥室梁木作漏水受損重置費 爭執 此為裝潢工程,16樓房屋已超過裝潢的7年折舊年限,可以油漆修繕 2 木心板4’*8’*3/4”(料) 2.42+0.83+1.55=4.8㎡ 2080元 爭執 同上 3 水泥漆(料) 2.42+0.83+1.55=4.8㎡ 360元 不爭執 4 批土(料) 2.42+0.83+1.55=4.8㎡ 800元 爭執 此為裝潢工程,16樓房屋已超過裝潢的7年折舊年限,可以油漆修繕 5 包梁及窗簾盒木作 (工) 16000元 爭執 同上 6 成品自工廠搬運至工地現場組裝運費 5000元 爭執 同上 7 油漆木作批土一底二度(工) 9000元 不爭執 8 廢棄木材合法清運(運) 5000元 爭執 此為裝潢工程,16樓房屋已超過裝潢的7年折舊年限,可以油漆修繕 9 水泥漆(料) 1.83+7.04+1.32=10.19㎡ 600元 主臥室平頂刷水泥漆 不爭執 10 油漆平頂二度含補土(工) 1.83+7.04+1.32=10.19㎡ 3000元 不爭執 11 臥室物品保護及復原(工) 5000元 爭執 與油漆修繕無關 12 臥室整理清潔費(工) 2500元 爭執 與油漆修繕無關 13 PP板(料) 10.15+4.83=14.98㎡(加電梯內保護) 4800元 公共區域走道及電梯施工保護 爭執 與油漆修繕無關。且無拆除必要,即無施工保護必要 14 膠帶使用(料) 400元 爭執 同上 15 PP板安裝及拆除清潔費(工) 10000元 爭執 同上 16 PP板清運廢棄(工) 2500元 爭執 同上 17 管委會裝修清潔費 2000元 大廈雜費 爭執 管委會從未要求裝修清潔費用。 管理保證金2萬元另計(可退還) 爭執 1-17項直接工程費小計 74040元 其他費用10﹪ 7404元 爭執 修復費用已清楚註明,這不是餐廳收取服務費 管理費 10000元 爭執 油漆修繕沒有管理費用 保險費 5000元 爭執 修繕不用購買保險 合計 96444元 營業稅5﹪ 4822元 總計 101266元
附表二
計算方式:
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2880÷(10+1)≒262(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2,880-262) ×1/10×10≒2,61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2,880-2,618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