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69號
KSDV,112,消債更,369,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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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陳瑜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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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鼓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 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 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 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 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 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定有明文。準 此,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 速進行有協力義務,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 陳述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鼓山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於112 年6月28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2年11月30日具狀聲請更 生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卷第35頁)附卷可稽,堪信 為真實。
 ㈡聲請人稱其受雇胞弟陳羿帆在蝦皮網路購物平台所設立之小 魚媽咪愛揪團工作室(下稱蝦皮小魚商場)擔任賣場助理, 陳翌帆實際出資供其進貨,聲請人則負責於客戶訂貨後,向 淘寶進貨、包裝出貨、客服,每件商品利潤20%,每月收入2 7,000元云云,固據提出收入切結書(卷第63頁)、服務證 明書(卷第225頁)、蝦皮網頁擷取畫面(卷第291-293、31 3頁)可參。然查,觀諸陳羿帆自110年度至111年度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299-302頁),顯示陳



羿帆上開期間係受僱於年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泓 有限公司。又聲請人供稱:蝦皮小魚商場都是我去淘寶叫貨 ,之後再包裝出貨。客人訂貨之後,我才向淘寶進貨,淘寶 大概要2星期內會寄到,收到後我再包裝出貨,一件商品利 潤大概20%左右等語(本院卷第314頁),則依上開先有訂單 才進貨之經營模式,囤貨期短、資金回收快、毛利高,僅需 少量資金即可營運周轉,是否有向陳羿帆募資之必要,已有 可疑。再者,聲請人係蝦皮小魚商場,實際負責客戶訂單、 淘寶進貨、商品打包及寄送之人,已如前述,衡諸一般常情 ,應無可能陳羿帆僅提供少量進貨資金,聲請人即將其實際 經營商場之收益全交給未從事任何營運之陳羿帆,而其反僅 領取微薄薪資。從而,聲請人應為蝦皮小魚賣場之實際經營 人,每月非僅領取薪資27,000元,其就工作及收入,未詳實 陳報,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其工作及收入,未能詳實向本院陳報, 使法院無從知悉聲請人實際經濟狀況而為斟酌。而法院衡量 是否准許更生,須賴聲請人誠實陳報其實際生活收支狀況, 始得酌定更生程序是否適宜、公平,然綜觀上開情節,聲請 人並未據實陳述其收入財產狀況,堪認聲請人已有消債條例 第46條第3款所定之情事,依前揭說明,其更生之聲請自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 條第1 項、第8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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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