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82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82,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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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債 易同和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高雄市○鎮區○○○路00號00樓之0 (南區)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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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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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清算程序之管理 人,辦理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變價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斟酌本件管理 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 ,爰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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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