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2年度,177號
KSDV,112,司執消債清,17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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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7號
聲請人即債 張明傑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 43號裁定於民國112年12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 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台灣人壽及富邦人 壽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由 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 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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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