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萬3,208元,應繳
裁判費為37萬1,89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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