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87號
KSDV,111,訴,687,2024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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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7號
原 告 金像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素娥
原 告 薛蕙馨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康進益律師
被 告 周華雄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另請兩造就訟
地下室之權利歸屬,於113年7月5日前具狀陳報是否聲請通知
訟爭大樓原始起造人即訟爭地下室第一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徐少
平、李季樺之前手黃宗慧(亦為鍾博智之配偶)等人為證人;又
原告金像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有變更,如欲繼續委任同
一訴訟代理人,請重新提出經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之委任狀,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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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