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太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莊
世昌、施翔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
日本院110年度醫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對被上訴人請
求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部分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