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0年度,1號
KSDV,110,智,1,2024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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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怡清
訴訟代理人 鄭秀惠律師
被 告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訴訟代理人 郭泓志律師
陳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被告欄關於「奧創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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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