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豪
選任辯護人 李祐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9
10號、第27224號、第40032號、113年度偵字第4333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智豪為成年人,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 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同意他人將來源不明之款項匯入自己 帳戶內,再轉匯至他人指定之帳戶或提領後交由他人,將可 能為他人遂行詐欺犯罪,並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東哥」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 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同意提供其名下之 金融帳戶並依指示代轉匯款項或提領後交付指定之人。被告 於民國111年8月4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供予 「東哥」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方式,詐 騙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告訴人王春成、危建源、陳奕蓁、 張植棠,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時間,將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指定之第一層帳戶內, 層轉至被告上開2帳戶,再轉匯至被告之其他帳戶後,復由 被告臨櫃提領一空,或由被告轉匯至「東哥」指定之帳戶全 數轉出,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結果。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業於113年5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帳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及金額 (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提領情形 1 王春成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春成佯稱:在「簡街資本」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4日9時33分許,匯入10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周宜臻) 111年8月4日9時52分許,轉出10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8月4日10時18分許,轉出40萬元 被告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4日10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鼎泰郵局,臨櫃提領40萬元。 111年8月4日10時56分許,轉出40萬元 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4日1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左營分行,臨櫃提領40萬元。 111年8月4日11時36分許,轉出45萬元 被告之中信帳戶 111年8月4日12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8萬元。 2 危建源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危建源佯稱:在「創康富」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2日10時35分、10時37分、10時39分、10時41分許,匯入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建豐) 111年8月22日10時44分許,轉出30萬元 被告之中信帳戶 111年8月22日10時46分許,轉出98萬元 3 陳奕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陳奕蓁佯稱:在「創康富」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2日9時20分許,匯入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建豐) 111年8月22日9時37分許,轉出66萬元 被告之中信帳戶 111年8月22日9時46分許,轉出47萬元 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2日10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7萬元。 4 張植棠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張植棠佯稱:在「簡街資本」平台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4日12時5分許,匯入19萬9,17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康致誠) 111年8月24日12時26分許,轉出20萬元 被告之中信帳戶 111年8月24日12時38分許,轉出38萬元 被告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24日12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