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76號
KSDM,113,訴,176,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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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遠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遠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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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