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1號
KSDM,113,訴,1,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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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書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0831、24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書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國書明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 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列為管制進出口 物品之大麻,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竟與綽號「JACKY(王 大陸)」之不詳成年男子及其餘不詳成年人,共同基於運輸 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國書於 民國112年5月中旬某日,提供國內收件地址予「JACKY(王 大陸)」以供運輸大麻毒品包裹入境來台,再由「JACKY( 王大陸)」使用該收件資料,於同年5月底透過加拿大不詳 成年人,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各1包(嗣遭查扣, 毛重分別為460公克、586.5公克,驗前淨重共計931.7公克 ),各利用DHL國際貨運(包裹編號:0000000000,下稱DHL 包裹)、FedEx國際快遞(包裹編號:000000000000,下稱F edEx包裹)等不知情貨運業者從加拿大寄送來台,其中內藏 附表編號1大麻之DHL包裹於同年6月1日起運後,旋遭加拿大 警方查獲(嗣經加拿大警方協助寄抵來台,於112年7月3日 扣押在案);內藏附表編號2大麻之FedEx包裹則於112年6月 5日運抵我國境內之臺北郵件處理中心,惟遭警方接獲情資 予以查扣。嗣經警方循線追查,於112年6月14日持搜索票至 黃國書之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 表編號3、4所示手抄收件資料、手機等黃國書用供毒品寄件 來台及與「JACKY(王大陸)」聯繫運毒行為所用之物,始 悉上情。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國書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14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之112年6月5日、112年7月3日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 品照片、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受控運送單、DHL包裹寄件明細 、DHL包裹追蹤編號查詢結果擷圖、被告之手機畫面擷圖( 含DHL包裹編號相片、FedEX包裹編號相片、收件地址相片、 「王大陸」聯絡資訊)等件在卷可憑。復有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大麻毒品2包、如附表編號3、4所示手抄收件資料、 手機等被告用供毒品寄件來台及與「JACKY(王大陸)」聯 繫運毒行為所用之物扣案可憑。至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之 毒品2包,經鑑定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細 檢驗結果如附表),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 年7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408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 被告上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運抵目的地為完 成犯罪之要件,是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 運為準;如已起運,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至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國境而言;凡 私運該物品進入我國統治權所及之領土、領海或領空,其走 私行為即屬既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93號、110年 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12年5月 中旬,以同一行為提供國內收件資料予「JACKY(王大陸) 」,有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手抄收件資料可參,再由「JAC KY(王大陸)」透過加拿大不詳成年人於同年5月底,陸續 寄送附表編號1、2之大麻包裹,亦如前述,堪認被告與相關 共犯等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就 所為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犯行均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而附表編號1、2之大麻包裹均已交由貨運業者起運,有如 前述,其運輸毒品犯行自屬既遂。又被告係接續為私運管制 物品犯行,雖附表編號1之大麻包裹尚未離開加拿大國境旋 遭查獲,惟附表編號2之大麻包裹已然運抵我國境內,即有 部分管制物品已進入我國領土,則其私運管制物品犯行仍屬 既遂。檢察官起訴書認應就附表編號1包裹部分另論以運輸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尚有誤會。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被告為運輸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運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相關共犯等人基於單一犯意, 陸續寄送附表編號1、2之大麻包裹,係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有如前述,其運輸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犯行各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起訴 書認被告運輸毒品犯行,係以一行為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與既遂罪之數罪;就私運管制物品犯行,亦係以一行為 構成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與既遂罪之數罪,容有誤會。 被告與「JACKY(王大陸)」及從加拿大寄送大麻包裹之不 詳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貨運業者運送大麻包裹 ,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以一私運行為,同時觸犯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㈢刑罰減輕事由
 ⒈偵、審自白減輕
  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就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已如前 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另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為被告酌減其刑云云。惟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毒品直接戕害 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是政府嚴予查禁運 輸毒品行為,被告已有犯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前科紀錄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竟不知悔改,再 涉毒品重罪而參與跨國運毒犯行,且運輸毒品之數量非少, 犯罪情節非屬輕微,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再參以 被告經依上開規定減刑後,減輕後之法定刑度相較於被告之 犯罪情狀,已無情輕法重或刑罰過苛之情,自無併予適用刑 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是辯護人上開所請,尚難准許。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及社會治安危害至深且鉅, 向來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以前揭方式參與跨國運毒犯行 ,共同將第二級毒品大麻運輸、私運入國,且所運輸之毒品 淨重共計931.7公克,數量非少,若流入市面勢將對我國社 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危害,其運 輸毒品行為之惡性非低,所為實不足取。況被告前已有幫助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前科紀錄,有如前述,竟不知悔改,再



犯本案運毒重罪,更應嚴厲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且本案幸因檢警及時查獲而未實際擴散 至市面。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係被告本案 犯行遭查獲之毒品,已如前述,其外包裝部分則與內含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宣告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供毒品犯罪所用之物
  扣案如編號3、4所示手抄收件資料、手機等物,則分別係被 告用供毒品寄件來台及與「JACKY(王大陸)」聯繫運輸毒 品行為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核屬供毒品犯罪所用 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㈢至其餘扣案之被告所有iPad7平板電腦1台,經被告否認與本 案犯行有關(本院卷第52頁),復無積極證據證明係被告用 以與「JACKY(王大陸)」聯繫所用,而得認與本案犯行有 何關聯性,亦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DHL包裹編號:0000000000,含外包裝) 1包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分別為460公克、586.5公克(共計1046.5公克),驗前淨重共計931.7公克,驗餘淨重共計931.17公克。 2 大麻(FeDex包裹編號:000000000000,含外包裝) 1包 3 手抄收件資料 1張 供寄送本案毒品所用之物 4 iPhone13 Pro(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1支 被告用以與「JACKY(王大陸)」聯繫運輸毒品所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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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