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94號
KSDM,113,聲,99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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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新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新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刑人梁新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相關說明:
 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㈡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㈢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
 ㈣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
  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訴法第 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符合上開規定:
 1.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乙節,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2.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 定日前所為。
  3.是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 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




  1.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類型、罪質、侵害 法益均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亦相似;  2.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 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
  3.本院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 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向其戶籍地高雄市○○區○○街00號送 達,由其同居人即受刑人之母梁謝月英代為簽收,惟其迄 未回覆等節,有本院函、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表等在 卷可佐。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 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9/5 110/11/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82號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86號 113年度簡字第872號 判決日期 113/3/19 113/3/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4486號 113年度簡字第8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4/17 113/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364號(尚未執行)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670號(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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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