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士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顏士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顏士峰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士峰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法規範之說明
(一)數罪之併合處罰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定應執行刑之界限
1.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2.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 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 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 表一、二所載,且分別均在如附表一、二編號1所示之罪裁 判確定前所犯,而皆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 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本 件聲請人確為本院對應之檢察官,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依法將本件檢察官聲請書繕本 送達於受刑人,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有本院函文、送達 證書在卷可查,附此敘明。
四、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之罪刑,前曾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 0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 附表一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 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 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五、爰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所犯 數罪之罪質、手段及因此顯露之法敵對意識程度,所侵害法 益之種類與其替代回復可能性,刑罰之邊際效益(人之生命 有限,而刑罰之效益遞減;刑罰對人造成之痛苦程度隨刑期 而曲線性遞增)及適應於本件受刑人之具體情形等情,分別 就附表一、二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偲琦附表一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妨害公務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051號 111年12月30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9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4 傷害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483號 113年1月17日 同左 113年2月22日
附表二
編號 案由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4月2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649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6月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3872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