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享倫
具 保 人 謝宗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享倫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具保人謝 宗庭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後,由檢察 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許可具保人於民國 113年3月8日繳納保證金額8萬元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並將 被告釋放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嗣於偵查中,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於 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50分到案應訊,然被告無故未到庭, 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到庭稱不知道被告在何處,具保後 即無法聯繫被告等語,經檢察官告知具保人因被告經合法傳 喚未到,得沒收保證金,具保人亦表示無意見,有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辦案進行單、點名單、訊問筆錄、拘票暨報告書 存卷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是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 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