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123號
KSDM,113,聲,1123,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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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睿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睿恩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 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 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 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附表編號1、2、3、6、7、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 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3年5月28 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表示 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 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又本院定本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 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總和,復 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 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 加計之總和,再考量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情 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 ,暨受刑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經綜合 判斷後,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性原則而為裁量,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 編號1、2、3、6、7、8),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 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解釋意旨,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公共危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0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90號 112年10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90號 112年12月0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2號 2 毀棄損害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06月0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02月0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03月21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0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刑6月 3 毀棄損害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0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02月0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801號 113年03月21日 橋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0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拾月 112年0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13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13年04月03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9號 編號4~5,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 5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12年09月0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13年0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13年04月03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59號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09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416號 113年0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416號 113年04月1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7號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76號 113年0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76號 113年04月1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48號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0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93號 113年0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593號 113年04月17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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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