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03號
KSDM,113,聲,1003,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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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承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德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德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 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 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先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1至2 、3至8所示之罪,曾經各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3 年4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 決及裁定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



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復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 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 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之應 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1年9月+3 年4月=5年1月)。
四、又本院曾發函通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 函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受刑人,惟迄今未獲受刑人回覆 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均 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集中 於111年1月5日至同年月00日間,犯罪態樣皆為加入同一詐 欺集團後,提供自己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責任非難之重複 性較高;復考量各罪仍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法益,斟酌全體 犯罪應予非難評價之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 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5日至同年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24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軍偵字第177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7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12月26日 113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7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4日 112年1月31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102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7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7日 111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7號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編 號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0日 111年1月7日至同年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20、11606、23334、27387號,併辦之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112年度訴字第18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3月27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7號 編號3至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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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