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229號
KSDM,113,簡上附民,22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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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29號
原 告 蔡欣慧
被 告 王子魁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事訴訟 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四、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 26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公 訴不受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徐莉喬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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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