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567號
KSDM,113,簡,56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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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晉宜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緝字第1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晉宜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補充不採被告陳晉宜(下稱被告) 辯解之理由如後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固坦承有於附件所示時間,傳送附件所示文字訊息予告 訴人王偉任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意,辯稱:沒 有恐嚇意思云云。惟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 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且行為人通知惡害之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他人生畏怖之心, 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其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 念,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準此,觀諸附件 所示訊息內容,依社會經驗法則判斷,客觀上已足使見聞者 感覺到生命、財產之安全受威脅而心生畏懼,已可認屬惡害 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而告訴人亦確實因而 心生畏懼,此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他字卷第53頁 ),並有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21至37頁 ),足認被告所傳如附件所示訊息確屬恐嚇無疑。又被告為 民國00年出生,自述學歷五專畢業(見偵緝卷第15頁),屬 具有相當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之成年人,對於附件 所示訊息內容屬恐嚇乙節,自難諉為不知,是其傳送前述訊 息予告訴人,主觀上自有恐嚇之故意甚明。被告上辯顯屬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 先後傳送附件所示恐嚇訊息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 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



續犯,應論以一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紛 爭,竟率爾傳送如附件所示之訊息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 被告坦承客觀犯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 致迄今未能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 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 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759號
  被   告 陳晉宜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晉宜因不滿王偉任向其催討款項,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接續犯意,先於111年4月3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文字訊息 「如果要輸贏,直接拿命來玩敢不敢?看看是你的給我,還 是我的給你?」「後事我交代完了、拿命換命、不要講錢了 ,我們來玩命吧!」「因為我只玩命,不玩輸贏、誰找我麻



煩,我就有正當理由要他的命、我是法院有送精神鑑定的神 經病,被我玩到只能自認倒楣,不管我到哪都是治安列管人 口」「看誰死、我們兩個留一個就好、講甚麼拉基話威脅小 的」「誰死、連玩命都不敢」「你不死就我死、你要是選你 要死,來了我馬上送你上路」「有種我們兩個留一個」給王 偉任;復於同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文字訊息「要命, 讓你說看誰要死,你個拉基不敢出聲來送你,鬼叫個甚麼勁 ?」「你敢弄死我,我就馬上給你弄,不敢就來,我把你處 理了」「你他媽的不敢死」「馬格俗辣」「現在我跟你玩命 、錢之後他們燒給你」「幹、來死、逾時不候、誰死、快講 」「到底誰死、人越多殺的越過癮」「他們錢準備好了,你 跟我的命準備好沒」「王偉任,來死吧!」「我沒死,你就 死定了」給王偉任,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王偉任,致王偉 任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王偉任之安全。
二、案經王偉任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晉宜對於上開以通訊軟體LINE傳上揭文字訊息給 告訴人王偉任一情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被 告雖另辯稱:沒有恐嚇意思等語,無非飾詞卸責,不足採信 。此外復有通訊軟體LINE截圖1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2 次傳LINE訊息均是基於同一原因,時間接近,應係基於一接 續犯意為之,請論以一罪。告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恐嚇 得利罪,惟依證人蘇玫蓉陳均庭張安妃證言,被告係在 處理股東退股之股款問題,難認被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 認係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非恐嚇得利罪,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林 永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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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