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竣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竣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 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而以非法手段牟取私利,危害社 會治安,使告訴人羅景鴻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所詐取之 財物為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而事後並未返還或予 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未獲得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 承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 ,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所詐取之現金2,000元,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15號
被 告 莊竣翔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竣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1年4月23日前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 1住處,在「星城Online」遊戲中以暱稱「石國康靜卉」之 角色結識羅景鴻,雙方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後,莊竣翔遂於 111年4月23日14時許,透過LINE暱稱「倪倪」向羅景鴻佯稱 :需探望住院親人,急需用錢云云,致羅景鴻陷於錯誤,於 111年4月23日14時1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新臺幣(下同)2, 000元至莊竣翔提供不知情之吳承吉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嗣羅景鴻發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羅景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竣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羅景鴻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吳承吉證述 在案,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畫面截圖 、星城會員資料、證人吳承吉申設之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基 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 之犯罪所得2,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至告訴人指訴其遭被告以暱稱「石國康靜卉」、「倪倪」詐
騙,其除匯款本案之2,000元予被告外,亦有遭被告詐騙交 付價值3,000多元之遊戲幣(48萬5,000金幣)予被告乙節,惟 此遊戲幣之部分,為被告否認在案,而經本署傳喚告訴人未 到庭,且經函詢警方調閱遊戲幣交易紀錄,經警方函復表示 因調閱之日期已超過電磁紀錄保留時間30日,則無相關資料 可提供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回函1份在卷 。是除告訴人於警詢之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事證足佐告訴 人另有交付價值3,000多元之遊戲幣予被告,是自難僅憑告 訴人之單一指訴,遽以推論被告尚詐得價值3,000多元之遊 戲幣,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之犯罪事實 ,核屬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廖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