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倫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8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倫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自願搜索同意書」 ,並補充附表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董倫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至被告雖於警詢、 偵查中供稱其所持有之毒品來源為暱稱「久久」之女子等語 ,然因被告均未提供「久久」之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 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方查緝,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 件不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 減刑,併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 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之規定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 第三級毒品,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 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如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及其於警詢時自 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 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具體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既規定:「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13所示
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 rone(各該毒品之成分、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件附表編 號1至13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0125 號、第823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證( 偵卷第89、99至105頁),故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4包及附表編號5至13所示之咖啡包9包,均屬違禁 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計13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 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 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 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用罄 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794號
被 告 董倫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倫杰明知愷他命(Ketamine)、Mephedrone均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18日13時許,在高雄市○○區 ○○○街000號「華納不只是汽車旅館」房間內,以新臺幣(下 同)2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久久」之成年 女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 表編號1至4),及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 9包(檢驗前純質淨重詳如附表編號5至13),合計總純質淨 重為17.184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9時4分,在高雄市 三民區熱河二街與自立一路口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紅線停放在該路口昏睡,為警獲報到場處理, 當場在其車內查獲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含上開第 三級毒品Mephedron之毒品咖啡包9包,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董倫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及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9包之事實 2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2.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初步檢驗照片6張 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各1份 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 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董秀菁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純度 檢驗前純質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1) 1包 純度約89.47% 4.125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凱旋醫院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2) 1包 純度約79.4% 3.701 同上 同上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3) 1包 純度約88.99% 4.111 同上 同上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編號4) 1包 純度約74.98% 3.497 同上 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鑑定報告書 5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5編號) 1包 純度約7.65% 0.241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凱旋醫院113年2月5日高市凱醫字第82330號鑑定報告書 6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6) 1包 純度約9.97% 0.177 同上 同上 7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7) 1包 純度約7.18% 0.189 同上 同上 8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8) 1包 純度約7.4% 0.192 同上 同上 9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9) 1包 純度約7.6% 0.198 同上 同上 10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0) 1包 純度約7.58% 0.184 同上 同上 11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1) 1包 純度約7.95% 0.19 同上 同上 12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2) 1包 純度約6.88% 0.181 同上 凱旋醫院112年9月18日高市凱醫字第80125號鑑定報告書 13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編號13) 1包 純度約9.37% 0.198 同上 同上 合計檢驗前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 17.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