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一樑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撤緩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一樑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一樑與謝沛芸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而謝沛芸係宅繐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宅繐公司)負責人。緣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下稱臺中港務分公司)於民 國102年8月7日上網公告辦理「102年度臺中港19-1旅客船橋 整修」採購案之第二次招標(前次已流標,故本次不受需有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限制),林一樑得知該標 案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以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之犯意,向本無投標意願之謝沛芸(另為緩起訴處分) 借用宅繐公司之名義投標,謝沛芸明知上情,亦基於影響採 購結果而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林一樑借用宅繐公司名 義投標,將宅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借予林一樑參加投標。謝 沛芸及林一樑因而於102年8月7日至同月14日間某時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內,製作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 商聲明書並附上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書、高雄縣室內設計 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業稅繳款書及押標金本票等 資料後,謝沛芸再填具投標廠商授權書給林一樑負責全權處 理上開採購案之全部投標過程,由林一樑執以向臺中港務分 公司行使而參與投標。嗣臺中港務分公司承辦人員未發覺上 開借用名義投標之情事,遂於102年8月14日開標並宣布由宅 繐公司以新臺幣185萬元順利得標,決標後實際上均由林一 樑負責履約施作。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一樑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謝沛芸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員工陳哲修於 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102年度臺中港19-1 旅客船橋整修」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
標廠商授權書、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 業登記書、高雄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 業稅繳款書、開標/決標紀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臺灣 銀行交易明細資訊。
㈤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1月19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07 895號函暨所附資料。
三、論罪:
㈠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 購 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 的 ,而政府機關有感於業界借牌陋習已久,為規範借牌及 合 意出借牌照之人,乃於政府採購法中增訂「意圖影響採 購 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 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 (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其意即在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 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只要出借或借用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 利益之意圖即可成罪,不以該標案確實順利決標或已發生不 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且不限於無投標資格或證件借用他 人名義之行為。準此,於此部分所為,雖因「102年度臺中 港19-1旅客船橋整修」標案為第二次公開招標而不會發生不 正確開標結果,然其等主觀上具有影響採購結果之不正意圖 ,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是核被告林一樑所 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罪。
㈡刑法自首,乃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如犯 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 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之條件。另自首之動機為何 ,並無限制,犯罪之人是否真心悔悟,與自首減刑條件之 構 成無關,何況犯罪之人往往自忖法網難逃,自首以邀減 刑者 ,亦比比皆是(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333號判決 意旨參 照)。查被告於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 檢察官坦承前揭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行而接受裁判,有刑 事告訴狀、111年11月29日偵訊筆錄各一份在卷可憑(他字 第9149號卷第3頁、第35頁),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乃 係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消
除業界借牌之陋習,然被告仍貪圖不法利益,借用宅繐公司 之名義參與政府工程標案投標,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 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無法落實,不僅危害於社會公益, 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造成損害,暨其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見個人戶 籍資料)、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五、關於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含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行 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為 犯罪或產生自犯罪之所得,故限於與犯罪行為有直接關聯性 之財產利得,始足當之,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 問題。查被告雖與同案被告謝沛芸以不實方式取得本件標案 決標金額之契約價金,然審諸本案行為之不法性在於取得訂 立採購契約機會之方式,要非採購契約之履行本身,而契約 價金本為招標機關為執行標案所應支出成本,並為被告實際 履行契約之對價,難認與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性,自難認係 其本案犯罪之利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0號
被 告 林一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一樑與謝沛芸曾為男女朋友關係,而謝沛芸係宅繐室內裝 修有限公司(已解散,下稱宅繐公司)負責人。緣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於民國102年8月7日上網公告 辦理「102年度臺中港19-1旅客船橋整修」採購案之第二次 招標(前次已流標,故本次不受需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方得開標之限制),林一樑得知該標案後,基於借牌投標之 犯意,向本無投標意願之謝沛芸(另為緩起訴處分)借用宅繐 公司之名義投標,謝沛芸亦基於容許借牌投標之犯意,將宅 繐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借予林一樑參加投標。謝沛芸及林一樑 因而於102年8月7日至同月14日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號14樓內,製作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並附 上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書、高雄縣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 公會會員證書、營業稅繳款書及押標金本票等資料後,謝沛 芸再填具投標廠商授權書給林一樑負責全權處理上開採購案 之全部投標過程,致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承辦人員未能查悉上情,誤認謝沛芸確有施作上開標案工程 之意願,結果由宅繐公司以新臺幣185萬元順利得標,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港務分公司辦理政府採購之正確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一樑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證人即同案被告 謝沛芸對於上開標案投標、施作及請款情形均證稱不知情, 益徵上開標案確係由被告林一樑借牌投標。此外,復有證人 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員工陳哲修證述在 卷,並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102年度 臺中港19-1旅客船橋整修」採購案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 聲明書、投標廠商授權書、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等投標 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林一樑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牌投標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高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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