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341號
KSDM,113,簡,1341,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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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育竹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113年度偵字第7997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吳育竹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含包裝袋1只)沒收銷燬。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含包裝袋5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至13行「新臺幣1 萬6,000元」更正為「新臺幣1萬2,000元」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吳育竹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53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 0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18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 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共2罪)。至被告於112年7月29日7時許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㈡又被告於警詢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倪恩」(音 譯)男子購買的等語(見警卷第9頁),然其未提供「倪恩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復無相關聯絡 方式可供偵辦,自難認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而無從依該法條規定予以 減刑,併予敘明。另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主張被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故本院就被告之前 科紀錄於量刑時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 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 、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 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 觀察、勒戒後,仍不思徹底戒毒,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實應非難;又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 仍漠視法令,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 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 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自陳係為供己施用之 而持有之犯罪動機,且持有數量非鉅、持有期間短暫;兼衡 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 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之前科素行,與施用毒品者本身具有病患性人格特質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6所示白色結晶6包,經送高雄市立 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等 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4 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 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 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89、111至11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罪名項 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6只,因與其 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其餘扣案手機1支,因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與被告本案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不另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
                  113年度偵字第7997號  被   告 吳育竹 (年籍資料詳卷)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育竹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9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本署110年度院觀執字第1號)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6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未 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竟仍 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7月29日7時許,在高雄市 鳳山區「麗馨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 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復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10時許,在高雄 市○○區○○街00號「寶貝熊遊藝場」內,以新臺幣1萬6,000元 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尼恩」之成年男子 ,購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安非他命5小包(毛重共計12.34 公克),進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 ○○街000號前,因其另涉槍砲案件,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 票執行搜索,當場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內,扣得甫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5小包及iPhone手機1支後,再於同日16時20分許, 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 編號6所示之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7公克),復徵得其同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育竹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後,結果確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 液代碼:FS2429)、112年8月23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 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FS2429)各1份附卷可 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6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檢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院112年1 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44號、113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82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此外 ,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照 片4張、扣押物品照片5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 物品清單2份等附卷可參,及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6小包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而被告持有附表編號6所示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第二級 毒品,其此部分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施用及持有第二級 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共計為11.098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彥竹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毛重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備註 1 毒品安非他命1包 1.14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0.898公克、檢驗後淨重0.88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毒品安非他命1包 1.7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1.537公克、檢驗後淨重1.520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毒品安非他命1包 1.7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1.530公克、檢驗後淨重1.521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4 毒品安非他命1包 3.8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3.528公克、檢驗後淨重3.510公克 同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5 毒品安非他命1包 3.85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3.574公克、檢驗後淨重3.55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6 毒品安非他命1包 0.3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前淨重0.127公克、檢驗後淨重0.11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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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