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338號
KSDM,113,簡,1338,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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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HUY PHONG中文譯名陳輝峰;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偵字第23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HUY PHONG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RAN HUY PHONG中文譯名陳輝峰,下稱被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 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對於人體健康戕害甚鉅,並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卻 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 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自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 機,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 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外國人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 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惟本案被告並未經本院宣告受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而與刑法第95條之規定不符,故無衡 量驅逐出境與否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30公克、驗後淨重0.120 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418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5頁),除鑑驗用 罄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簡弓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3883號
  被   告 TRAN HUY PHONG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RAN HUY PHONG (中文姓名:陳輝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8日19時許, 在不詳之友人住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趣」 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前毛重0. 226公克,驗後淨重0.120公克)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7月 9日0時55分許,警方因盤查TRAN HUY PHONG時,TRAN HUY P HONG逃逸,遭警方帶回派出所內查驗身分時,TRAN HUY PHO NG將包有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衛生紙丟於地上, 為警發現開拆查看,發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遂 逮捕TRAN HUY PHONG 並扣押上開毒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TRAN HUY PHONG (中文姓名:陳輝 峰)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日



高市凱醫驗字第794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等證 據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可 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TRAN HUY PHONG (中文姓名:陳輝峰)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復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簡 弓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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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