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181號
KSDM,113,簡,1181,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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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神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神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BURBERRY牌手提包壹個、POLO皮夾壹只、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神炳(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且為智 識成熟之成年人,理應知悉並理解任意攫取他人財物為法所 不許,卻仍為貪圖不法利益,恣意以附件所示之方式竊取附 件所示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之侵害,且破壞社會治安 ,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 動機、所竊財物之價值與種類,暨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 度、職業暨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 ,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有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竊得之BURBERRY牌手提包1個、POLO皮夾1只、現金 新臺幣2萬元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 人陳玠吟,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 其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竊得之國民身分證、健保 卡、汽機車駕照各1張、金融卡4張、郵局存摺1本固均未扣 案,然均非違禁物,且衡以該等物品性質上均為日常生活具 高度專屬性之物,經持有人掛失或補發、重製後即失其作用 ,卷內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有何特殊財產上之交易價值, 縱不予沒收,亦與刑法犯罪所得沒收制度之本旨無違,認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89號
  被   告 郭神炳 (年級姓名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郭神炳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1時7分許,行經高雄市○○區○○○ 路00號前騎樓,恰見陳玠吟將BURBERRY品牌手提包1個(內 有皮夾1只、國民身分證與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駕駛執照 2張、金融卡4張、郵局存摺1本、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 等物,總價值合計2萬6000元)放入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認為有機可趁,竟萌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竊盜犯意,徒手開啟該機車置物箱而竊取之,得手棄置在 河北路、河南路附近的水溝裡。嗣陳玠吟發覺遭竊報警處理 ,而經警循線查悉全情。
二、案經陳玠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被告郭神炳經傳喚未到庭,然有下列積極證據足證其犯罪嫌 疑:
(一)被告於警詢時的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玠吟於警詢中的證述。
(三)監視器影像截圖16張。
(四)失竊現場照片6張。
(五)綜上,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 認定。
二、所犯法條:
(一)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二)沒收之聲請:被告竊得財物,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的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併宣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1  日 檢察官 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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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