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易字,113年度,6號
KSDM,113,審金易,6,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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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琬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2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金簡字第4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琬紜基於一次交付、提 供三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在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 交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且無其他正當理由之情 況下,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某時,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合 庫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本案國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相關資料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林怡貞 等9人(下稱本案告訴人林怡貞等9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匯 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旋即遭提領 殆盡。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 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三個帳戶罪嫌。
二、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復為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且所謂「起訴時」, 應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之規 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而刑法上之 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故除幫助犯本身實施幫助行 為之地點屬犯罪地外,正犯實行犯罪行為之行為地與結果地 ,亦屬犯罪地。




三、經查:
㈠聲請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交付帳戶犯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上開案件於113年6月6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前於1 13年4月8日將戶籍地遷入屏東縣○○鄉○○村○○○00號,且於於 本案繫屬時無在本院轄區之監所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113年6月5日雄檢信淡113偵10263字第1139046488號函及 本院收文戳章、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在 卷可參(見金簡卷第3、11、17頁)。又被告於113年5月20日 偵查時表明已未居住原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巷0號7樓( 見偵卷第85頁),足認被告於本案繫屬時未實際居住在高雄 地區。是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實際所在地, 均不在本院轄區,應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居住於屏東縣東港鎮,並在統一超商大鵬 灣門市將帳戶資料寄出交予詐欺集團等語(見警卷第22至23 頁);佐以統一超商大鵬灣門市地址位在屏東縣東港鎮乙節 ,有該門市查詢1紙(見金簡卷第21頁)在卷相互以觀,難 認被告上開交付帳戶犯行係於本院轄區所為。再者,本案告 訴人林怡貞等9人之住、居所均非在本院轄區,其等受詐欺 集團成員詐欺之地點、匯款地亦非在本院轄區等情,業據本 案告訴人林怡貞等9人於警詢時陳述在卷。是本案被告及正 犯之行為地及結果地均非本院所管轄,亦堪認定。四、綜上所述,本案經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繫屬於本院 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 圍內,則本院就本案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衡酌被告現住所地在屏東縣 琉球鄉,為使被告應訴之便,爰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且有管 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民國)、詐騙內容及手法 匯款時間(民國) 遭騙款項(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1 被害人 林怡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19時50分許,以臉書暱稱「菊地桃子」、LINE暱稱「客服部李專員」與被害人林怡貞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被害人林怡貞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2時27分許 9萬999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告訴人 蔡佳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周宛慧」、LINE暱稱「楊聰慧」與告訴人蔡佳恩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蔡佳恩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3時6分許 5萬2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3時8分許 6034元 3 告訴人 劉亦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1時31分許,以臉書暱稱「Naoko」、LINE暱稱「客服專員」與告訴人劉亦敏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劉亦敏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3時23分許 3萬1000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被害人 吳婉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9日19時38分許,以臉書暱稱「Naoko Kikuchi」、LINE暱稱「客服專員」與被害人吳婉郁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被害人吳婉郁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4時49分許 3萬4108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告訴人 王惠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5時許,以臉書、LINE與告訴人王惠民聯繫,佯以網路購物異常需認證金流為由,致告訴人王惠民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17分許 1萬6998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告訴人 許明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8日某時,以臉書暱稱「林琬珊」、LINE暱稱「營業部門李哲宏」與告訴人許明勝聯繫,佯以網路購物需設定簽署金流服務為由,致告訴人許明勝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28分許 3萬5179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 王芷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0時27分許,以IG暱稱「alieson3」、LINE暱稱「李國勇」與告訴人王芷羚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免費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王芷羚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5時27分許 4萬9999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0日15時28分許 4萬7123元 8 告訴人 黃芝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10日11時30分許,以IG暱稱「螢火蟲之舞」、LINE暱稱「鄭進達主任」與告訴人黃芝穎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黃芝穎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6時26分許 2萬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告訴人 林曉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2日12時7分許,以IG暱稱「mikeymike_342019」、LINE與告訴人林曉嫺聯繫,佯以中獎可領取禮物而需依指示操作為由,致告訴人林曉嫺陷於錯誤,於如右列匯款時間,匯入如右列遭騙款項至如右列匯入帳戶內。 113年1月10日16時33分許 2萬4012元 被告陳琬紜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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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