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楊敏暄
被 告 陳權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審交易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陳權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上開被告業經本院判 決不受理在案,此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而原告主張 被告於原告撤回告訴經法院諭知不受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 佐,經核其主張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