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54號
KSDM,113,單聲沒,54,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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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秉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
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iPhone手機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秉祐前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 0000),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 財物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35 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 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iPhone手 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13頁),並有1 11年度檢管字第305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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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