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09號
KSDM,113,單禁沒,209,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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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仁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尚扣得之含有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1只及注射針筒1支,爰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 3年4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本件被告於111年3月3日18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 ,因係於前案觀察、勒戒前所為,為同一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執行程序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2045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簽 呈等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1只及 注射針筒1支,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詳如附表),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殘渣袋及針筒 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 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 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一 殘渣袋 1只 (送驗數量:淨重0.0051公克;驗後檢品用罄)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289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核交字第1571號卷第13頁) 113年度檢管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5號卷第47頁) 二 注射針筒 1支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3年度檢管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45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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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