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岳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岳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因屬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之物,現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扣押物品 清單在卷可參(見執聲卷第27頁),足見本案聲請之沒收物 之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則本院就本案即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688、369、1018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1年8月19日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白色 結晶5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 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 意旨就此部分,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
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5包 (毛重合計 25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包抽1,編號3,檢驗後淨重3.505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執聲卷第33頁) 111年安保字第924號扣押物品清單(執聲卷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