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宸佑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軍偵字第183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乙○○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手機壹支(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壹支(含SIM卡)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柒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下稱Mephedrone)為政府公告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販賣,竟與少年張○睿(姓名年籍詳 卷,無證據證明乙○○行為時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張○睿為 未滿18歲之少年;又張○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另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 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約定由少年張○睿介紹毒品來源予乙○ ○及尋找毒品買家,乙○○則負責交付毒品。乙○○遂與張○睿於 民國112年4月中旬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含 有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並由乙○○持有該等毒品咖啡包 。嗣乙○○在其持用如附表編號1、2之手機分別登入通訊軟體 「INSTAGRAM」及「微信」,以之作為販賣毒品之聯繫工具 ,並由少年張○睿及其女友少年陳○涵(陳○涵所涉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依卷 內證據尚不足認其有共同販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 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通訊軟體INSTAGRAM、微信刊登販賣毒 品之暗示性訊息並標示乙○○上述通訊軟體之聯絡資訊,而為 下列販賣毒品犯行:
(一)少年謝○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乙○○行為時主 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謝○哲為未滿18歲之少年)於112年5月22
日19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與乙○○聯繫後,乙○○即 於同日晚上某時前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以新臺幣( 下同)1700元之價格,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 啡包5包予少年謝○哲。
(二)少年李○億(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無證據證明乙○○行為時主觀 上明知或可得而知李○億為未滿18歲之少年)於112年6月22日 0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乙○○聯繫後,乙○○即於同日3時 21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福居兒童公園,以8 00元之價格,販賣摻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咖啡包2包 予少年李○億。
二、嗣經警於112年7月12日17時5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 索乙○○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14樓住處,當場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傳聞證據,經當事人於本院準備 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 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復審酌該 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顯不可信之瑕疵,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至本判決所引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 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非法取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 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少年張○睿、陳○ 涵、謝○哲、李○億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分別與少年謝○ 哲、李○億之通訊軟體INSTAGRAM、微信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 、被告與少年李○億交易毒品地點GOOGLE地圖資料、少年張○ 睿、陳○涵、謝○哲、李○億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受搜索人:乙○○)、本院核發之搜索 票、搜索扣押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7 2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檢管字第2214、2434號扣押物 品清單、本院113年度院總管字第266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59號濫用藥物 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述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2次販賣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少年張○睿就上述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因交易時間、地點、對 象明顯有別而明確可分,各行為間具獨立性,故其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就上開2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均於 偵查中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不諱,就其所犯上 開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均分 別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案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 告本案販賣毒品行為只有2次,份量、金額均非巨大,請依 刑法第59條對被告減輕其刑等語(院卷第130頁)。然審酌 毒品對他人身體健康有重大危害,為我國政府大力宣導而眾 所周知之事,被告就毒品對他人身體健康、對社會之危害顯 難諉為不知。另較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刑之嚴峻,被告 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已屬較輕;且被告係透過網 際網路向不特定人販賣第三級毒品,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被告 主觀上知悉或有預見購毒者謝○哲、李○億為少年而應以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被告此等透過網 際網路販賣毒品之行為,將使不特定之網際網路使用者均能 透過此管道取得毒品,且於本案亦使少年謝○哲、李○億得以 此管道向被告購得毒品,故被告行為對治安之危害程度尚非 輕微,並無客觀上顯可憫恕之處,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適用之餘地。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 身心健全、智識正常,明知毒品對於身心健康、社會秩序之 危害至深且鉅,施用毒品者容易上癮而戒除不易,且販賣第 三級毒品為法律所禁絕,竟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無視於國 家杜絕毒品之禁令,為獲得財產上利益,被告竟率然向上游 購入第三級毒品後,再透過網際網路對外尋找買家,因而助 長毒品外流,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實不足取;然考量被告2次販賣毒品之金額、數量非鉅, 犯後於偵、審均自白犯行,已有悔意,兼衡其自陳之學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不予詳載)及如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資料(檢察官未主張構成累犯 及應加重其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手 機,係分別供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載 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時聯繫販毒事宜所用,為被告所自承在 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在被告 所犯該2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之沒收:被告於本案2次販賣毒品所得分別為1700 元、8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 第3項規定,於被告上開各次犯行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扣案毒品之沒收:本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咖啡 包7包,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剩餘之毒品咖啡包, 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且經鑑定均含有第三 級毒品Mephedrone,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7日高市 凱醫驗字第795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 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而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 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上述宣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至附表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則查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為本 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且亦皆非屬違禁物,自 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何一宏
法 官 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被告以該手機安裝通訊軟體INSTAGRAM以與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所用。 2 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被告以該手機安裝通訊軟體微信以與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所用。 3 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7包(檢驗前毛重31.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4 電子磅秤1個 5 夾鏈袋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