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47號
KSDM,113,交簡附民,4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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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蘇若婷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嘉裕律師
被 告 謝沛妤
林幸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張嘉芳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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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