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49號
KSDM,112,附民,249,202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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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吳純薇
被 告 陳文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文雅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216號判決無罪在案,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依照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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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