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戴義隆
被 告 徐嘉澤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1號),業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 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1 與第 284 條之1 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 年法律 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準用第273 條之1 、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何一宏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