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026號
KSDM,112,附民,1026,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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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26號
原 告 陳芳淇
被 告 黃國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
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針對被訴詐欺原告 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 9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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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