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軒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2
67至23271、22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查本案被告蕭軒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