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87號
原 告 蕭詠升
被 告 蔡臣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 審112年度金簡字第734號刑事簡易判決撤銷,並以本院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28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示: 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法移送民事庭等 語,故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