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697號
KSDM,112,審訴,697,2024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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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9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達


邱曉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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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