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2年度,32號
KSDM,112,原金訴,32,2024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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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欣源



選任辯護人 李庭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判決
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原記載「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法官徐莉喬」。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5月6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判決原本之 法官欄為「刑事第二庭法官徐莉喬」,有該判決原本可考, 是原判決正本就此部分載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核與原本記載不符,且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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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