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 黃榮發 訴訟代理人 陳永村 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被 上訴人 武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帥娘 被 上訴人 林立 林詩譯 郭東海 周暉益 薛安盛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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