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鄭朝仁 鄭麗如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視同上訴人 鄭朝文 兼訴訟代理 人 鄭麗芳 視同上訴人 鄭麗蓉 被上訴人 何建德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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