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05號
KSHV,111,上,205,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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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鄭朝仁
鄭麗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視同上訴鄭朝文
兼訴訟代理
鄭麗
視同上訴鄭麗蓉
被上訴人 何建德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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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