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菊芳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07號、第14305號
、第17351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
第4528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44號、第6068
號、第14401號、第2505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7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二之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子○○犯如附表一、二所示貳罪,各處如各該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即沒收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子○○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 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 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至7月6日間某日,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 予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使用該帳戶遂行 詐欺取財及洗錢。嗣該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之詐騙時間,以所示之詐騙方 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各將所示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第一 層帳戶,款項隨即遭該集團先後轉匯至附表一所示第二層、 第三層(即國泰世華帳戶)、第四層帳戶內,再遭該集團於 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子○○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掩飾 、隱匿上開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二)又於110年11月8日,將其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
)15,000元之代價,出借予未○○(另案判決在案),容任他 人使用上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並因而獲得30,000元 之報酬。嗣該集團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附表二編號1至17之詐騙時間,以所示之詐騙方式,致被害 人均陷於錯誤,各將所示金額匯至上開帳戶,款項隨即遭該 集團不詳成員轉匯或提領,子○○以此方式幫助該集團成員掩 飾、隱匿上開財物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等機關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事證認定
(一)當事人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 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3頁),本 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 、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 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 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 ,皆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對於本件犯罪事實均已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二證據 欄所示證據資料可參。佐以被告供稱:國泰世華帳戶內僅剩 幾百元,彰銀及陽信帳戶內均無餘額等語,且事後發現對方 取得帳戶資料後之異常舉措,卻仍為賺取報酬,未積極掛失 止付或報警處理,足認被告當可預見並容任他人以該等帳戶 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罪證甚為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理由
(一)核被告就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提供國泰世華帳戶 幫助正犯對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 洗錢罪;事實(二)部分,被告同時提供陽信及彰銀帳戶幫助 正犯對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 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移送併辦與起訴之附表二編號1所 示事實間,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理。(二)被告之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2次犯行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6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 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查被 告就本件幫助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 卷第255頁),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三、上訴說明
(一)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就其所為幫助一 般洗錢犯行,雖於偵查及原審否認犯行,然上訴後,於本院 審理中坦白承認,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此為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從而,被告上 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 附表一、二之罪刑部分(即不含沒收)及定應執行刑部分, 均予撤銷。
(二)至原判決就附表二所示犯行之沒收部分說明:「被告提供帳 戶而取得之報酬30,000元,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經核此部分說明乃屬正確,被告 復未指出此部分沒收有何違法或不當。因此,被告前述罪刑 上訴雖經本院撤銷改判,但因沒收具有獨立性,故予以駁回 其關於沒收之上訴。
四、科刑裁量
(一)審酌被告先後將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供他人從事詐欺取 財與洗錢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被害人難以向正犯求 償,危害金融秩序及社會治安;衡以被告提供之帳戶共計3 個、被害人合計19人、各遭詐騙的金額損失程度等幫助犯罪 所生之實害程度與範圍;事實(二)部分獲有報酬3萬元;先 前均否認犯行,未與任何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於本院認 罪已有悔念,素行尚佳;末衡以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中低收 入戶、從事清潔工作,育有4名子女,未成年子女僅有12歲 及5歲,亦罹有中度身心障礙,另須照護有重症之父親,並 提出相關書證為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二)法院於定執行刑時,應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 向等,妥適裁量最終所應實現之刑罰。具體而言,如數罪侵 害之法益均屬相同、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犯罪之時 間、空間甚為密接之情形,則可認各罪間之獨立性偏低,宜 酌定較低之執行刑。本件被告各次犯行所涉罪名相同、侵害 法益不同、時空密接程度(時間相隔約4月餘)、上述整體
犯行所呈現之被告人格、犯罪傾向、應罰適當性,兼衡以刑 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就 其所犯2罪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應執行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得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第一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四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 主文 1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9日9時許起,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與庚○○結識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庚○○佯稱:依指示投資並代操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分層轉匯、提領一空。 110年7月6日12時12分許匯800,000元入李雯怡(所涉詐欺等罪嫌,因曾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雯怡國泰世華帳戶) 110年7月6日12時46分許網路轉帳1,125,023元(其中800,000元屬庚○○所匯款項、18,000元屬申○○所匯款項)至蘇小言(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法院判決確定)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6日12時48分許網路轉帳300,009元至梁菊芳國泰世華帳戶,隨即於同日15時19分許、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00號全家便利商店鳳山甲二店,該集團不詳成員自梁菊芳國泰世華帳戶各提領100,000元(2次) 110年7月6日15時59分許、16時18分許、16時19分許、16時20分許、16時21分許,自至梁菊芳國泰世華帳戶各轉帳20,000元(5次)至阮烽志(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本院審理中)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阮烽志國泰世華帳戶),隨即於同日16時49分許,在高雄市○○區○○○○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鳳山鳳祥店,該集團不詳成員自阮烽志國泰世華帳戶提領100,000元 告訴人庚○○警詢證述(警一卷第13至17頁)、庚○○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ileen」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警一卷第43至49頁)、110年7月6日匯款申請書影本(警一卷第55頁)、庚○○母親鄧鳳妹之頭城區漁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一卷第61至63頁)、李雯怡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7至40頁、警二卷第19至27頁)、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0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三卷第35至40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568號、第699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21至23頁)、蘇小言永豐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三卷第63至81頁、併警一卷第43至5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刑事判決(訴卷第131至137頁)、子○○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紀錄(偵三卷第85至94頁、併警一卷第53至59頁)、阮烽志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四卷第83至88頁、第91至10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66、12201號起訴書(訴卷第125至130頁) 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0日13時3分許起,以LINE向申○○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分層轉匯、提領一空。 110年7月6日12時41分許匯18,000元入李雯怡國泰世華帳戶 告訴人申○○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至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1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警二卷第53頁)、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55至63頁)、李雯怡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7至40頁、警二卷第19至27頁)、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0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三卷第35至40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568號、第6994號不起訴處分書(偵一卷第21至23頁)、蘇小言永豐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三卷第63至81頁、併警一卷第43至5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34號刑事判決(訴卷第131至137頁)、子○○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紀錄(偵三卷第85至94頁、併警一卷第53至59頁)、阮烽志國泰世華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四卷第83至88頁、第91至10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66、12201號起訴書(訴卷第125至130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第一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及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 主文 1 戊○○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3日起,以社群網站Instagram結識戊○○後,透過LINE向戊○○佯稱:購買泰達幣後轉入NYSE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在NYSE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再依假冒「LaLa幣商」之未○○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分層轉匯。 110年11月24日23時1分許匯15,350元至梁菊芳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4日23時3分許轉帳15,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戊○○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9至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3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警三卷第3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卷第33頁)、戊○○提出遭詐騙經過文件(警三卷第34至36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號、第463號、第529號刑事判決(偵五卷第55至62頁)、同院111年度訴字第431號刑事判決(訴卷第139至152頁) 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丑○○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6日起,以Instagram結識丑○○後,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向丑○○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①110年11月13日20時38分匯50,000元、同日20時44分匯45,000元、同月14日21時21分匯100,000元、同月17日22時26分匯50,000元、同月22日20時36分匯100,000元 、22日20時37分匯22,000元,均至子○○彰銀帳戶 ②110年11月16日21時19分匯50,000元至子○○陽信帳戶 ①110年11月13日20時47分許轉帳95,015元、同月14日21時23分轉帳100,015元、同月17日22時27分轉帳50,015元、同月22日20時40分轉帳122,015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110年11月16日21時21分許轉帳50,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丑○○警詢證述(併警二卷第37至4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51至53頁、第75至77頁)、帳單明細擷圖(併警二卷第61至73頁)、丑○○與「上癮」間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警二卷第81頁)、投資平台儲值詳情擷圖(併警二卷第8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二卷第89至93、97、101、129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子○○彰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3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6日起,以Instagram結識壬○○後,透過通訊軟體WHATSAPP向壬○○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2日11時51分匯607,000元、同月23日12時23分匯303,500元,均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2日12時29分許轉帳607,012元、同月23日12時57分轉帳303,012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壬○○警詢證述(併偵三卷第9至11頁)、壬○○與詐欺集團間LINE訊息紀錄擷圖及說明(併偵三卷第19-38頁)、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併偵三卷第43、45頁)、壬○○與自稱幣商之人會面的地點、照片(併偵三卷第53、54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三卷第61、63、67、79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4 酉○○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7日起,以LINE向酉○○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16日10時19分許匯2,000,000元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16日10時27分許轉帳2,000,015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酉○○警詢證述(併偵四卷第317至319頁)、酉○○遭詐騙款項金流表(併偵四卷第155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四卷第307、309、311、32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四卷第32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四卷第325至329頁)、110年11月16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併偵四卷第335頁)、酉○○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併偵四卷第337-343頁)、PEOCA數字貨幣交易平台通知信(併偵四卷第345頁)、子○○彰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5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起,以LINE向己○○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1日21時29分、21時31分、同月23日21時38分、21時40分許,先後匯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均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21日21時32分許轉帳150,015元、同月23日21時41分轉帳200,015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己○○警詢證述(併偵四卷第355至365頁)、己○○遭詐騙款項金流表(併偵四卷第27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四卷第349、351、353、36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四卷第3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傳(併偵四卷第372、373頁)、交易紀錄擷圖(併偵四卷第375至377頁)、己○○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併偵四卷第379至385頁)、網頁擷圖(影警一卷第121頁)、子○○彰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6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9日起,以LINE 向乙○○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13日22時1分許匯50,000元、同日22時3分許匯11,000元,均至子○○化銀帳戶 110年11月13日22時4分許轉帳61,015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乙○○警詢證述(併偵四卷第395至396頁)、乙○○遭詐騙款項金流表(併偵四卷第15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四卷第391、393、397、4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四卷第39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四卷第403、405頁)、詐欺集團暱稱「小Q」、「dzy85215」、「Lala幣商」、董澤宇提供LSE投資網頁之翻拍照片(併偵四卷第421、422頁)、轉帳交易結果擷圖(併偵四卷第426頁)、子○○彰銀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7 辰○○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7日起,以臉書及LINE向辰○○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4日匯100,000元、100,000元、27,000元均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4日20時52分許轉帳200,012元、同日21時1分轉帳27,012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辰○○警詢證述(併警三卷第9至1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三卷第13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併警三卷第1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三卷第17頁)、辰○○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MHN」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27至55頁)、詐欺集團成員暱稱「Min Ja」之臉書、LINE通訊軟體帳號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59頁)、詐欺集團成員暱稱「MHN」之虛擬貨幣交易APP介面、虛擬貨幣金額、註冊帳號等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59至60頁)、辰○○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USDT幣商」、「Bella」、「Lala幣商」、「Jamin Hwang」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60至65頁)、匯款結果翻拍照片(併警三卷第63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8 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9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向午○○佯稱:依指示在Fex Global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19日9時30分匯720,000元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19日9時33分許轉帳720,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午○○警詢證述(影警一卷第35至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一卷第43頁)、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橋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警一卷第47、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一卷第49至53頁)、午○○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Ken」、「Lala幣商」、「FexGlobal活動客服」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影警一卷第55至69頁)、110年11月19日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警一卷第71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9 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起,以臉書及LINE向寅○○佯稱:可寄送芝加哥用品包裹,因海關貨物過重須支付款項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2日12時47分匯40,000元、同月23日14時59分轉帳80,000元,均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2日12時49分許轉帳40,012元、同月23日15時轉帳80,012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寅○○警詢證述(影警一卷第259至263頁)、寅○○之國泰世華帳戶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影警一卷第266頁反面)、寅○○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影警一卷第273至27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一卷第27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警一卷第27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一卷第278至280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10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3日23時35分匯50,000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23日23時37分許轉帳50,015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丁○○警詢證述(影警一卷第311至312頁)、匯款結果擷圖 (影警一卷第313頁)、丁○○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影警一卷第314至3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一卷第3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警一卷第321、324頁)、子○○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11 癸○○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某日起,以LINE向癸○○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4日19時47分匯15,000元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4日19時52分許轉帳15,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癸○○警詢證述(影警一卷第125至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一卷第12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警一卷第135、172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一卷第136頁)、癸○○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影警一卷第143至144頁)、匯款結果翻拍照片(影警一卷第147頁)、投資網站fxtivenk.net客服對話紀錄(影警一卷第151至160頁)、癸○○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智富人生」、「趙藝瑤」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影警一卷第161至171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12 甲○○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1時許起,以LINE向甲○○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4日23時10分匯5,000元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24日23時10分許轉帳5,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甲○○警詢證述(影警一卷第173至17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一卷第175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影警一卷第177、2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一卷第179至180頁)、匯款結果擷圖(影警一卷第189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圖(影警一卷第204至211、214、216頁)、甲○○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ala幣商」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影警一卷第217至258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13 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起,以臉書及LINE向巳○○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 110年11月19日14時37分匯130,000元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19日15時18分至15時21分,陸續提領20,005元(6次)、10,005元 告訴人巳○○警詢證述(影警二卷第47至5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警二卷第59、61、6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二卷第6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二卷第67頁)、巳○○手寫匯款明細(影警二卷第69頁)、巳○○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BitgetEX3」、「GHKM法務003」、「鴻海傳奇今生客服08」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紀錄(影警二卷第71至84頁)、110年11月19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警二卷第87頁)、投資網址、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王之安」、「楊宇」、「朱蕙蘭」等臉書帳號之翻拍照片(影警二卷第89至91頁)、子○○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14 卯○○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起,以臉書及LINE向卯○○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2日21時23分匯30,000元、同日日21時35分匯30,000元、同月24日13時22分匯30,000元,均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22日21時39分許轉帳60,015元、同月24日13時24分許轉帳30,015元,均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卯○○警詢證述(影警二卷第149至15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警二卷第157、161、163、16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二卷第159頁)、匯款明細表(影警二卷第167、173、175、177頁)、虛擬貨幣投資平台APP頁面擷圖(影警二卷第195至203頁)、子○○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15 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初某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18日14時39分匯1,000,000元至子○○陽信帳戶 110年11月18日14時40分許轉帳1,000,012元至不詳人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辛○○警詢證述(影警三卷第25至34頁)、辛○○之一卡通Money(原LINEPayMoney)交易明細、會員資料、會員帳戶交易紀錄(影警三卷第41至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三卷第44頁)、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影警三卷第45頁)、辛○○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影警三卷第46頁)、110年11月18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警三卷第47頁)、110年11月18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影警三卷第48頁)、辛○○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地址、投資獲利頁面擷圖(影警三卷第52至55頁)、辛○○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USDT專業幣商」等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擷圖(影警三卷第55至59頁)、辛○○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王俊傑.28y」間LINE對話訊息紀錄(影警三卷第60至117頁)、子○○陽信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併警三卷第19至25頁、影警一卷第31至32頁、第339至347頁、影警三卷第35至40頁) 16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17日19時匯30,000元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17日19時1分許轉帳30,015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丙○○警詢證述(影警四卷第15至16頁)、丙○○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影警四卷第19至27頁)、投資平台APP頁面翻拍照片(影警四卷第19頁)、匯款結果翻拍照片(影警四卷第2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警四卷第3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影警四卷第39、71、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警四卷第43至47頁)、子○○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止扣明細(影警一卷第33至34頁、第349至368頁、影警二卷第15至46頁、影警四卷第51至68頁、訴卷第191至208頁) 17 林鳳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鳳嬌佯以假投資真詐騙之方式,虛偽介紹投資管道,致林鳳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旋遭該集團不詳成員轉匯一空。 110年11月24日12時38分匯300,000元至子○○彰銀帳戶 110年11月24日13時10分許轉帳30,015元至不詳人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告訴人林鳳嬌警詢證述(偵23847卷第39至41頁)、林鳳嬌與詐欺集團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偵23847卷第65至67頁)、告訴人林鳳嬌轉帳紀錄、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3847卷第43至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847卷第37頁)、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3847卷第69至135頁、第143至145頁)、子○○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23847卷第15至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