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266號
KSHM,113,金上訴,266,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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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4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靜雯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
字第78、22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6、78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
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
第8614號、110年度偵字第9298號、110年度偵字第11583號、110
年度偵字第13097號、110年度偵字第14539號、111年度偵字第12
630號、111年度偵字第1840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追
加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30號、111年
度偵字第1635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15192號、111年度偵字第12630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
12年度偵字第64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審理範圍
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於上訴書狀 及審判期日為陳述時,已具體表明僅就原審判決關於科刑部 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7頁、第149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 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刑而不及其他 。爰就犯罪事實、罪名之諭知,均以原審判決所認定者為基 礎,並不再贅列。
二、被告之上訴意旨
  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與本案被害人盧OO 、甲○○達成調解、饒OO當庭達成和解,其中饒OO為本件受損 金額最高,是被告希冀能於鈞院審理期間,再與除翁OO(已 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求償並取得確定判決,故無再行調解、 和解之必要)以外之其他被害人試行調解或當庭和解,並盡 已所能履行調解或和解條件,以爭取較輕刑度或緩刑(本院 卷第7頁)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



,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 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 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者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㈡原審判決就量刑部分,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 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 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 欺,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正值青壯 ,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率而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幣商」之角色,從事提款、收款 、將贓款轉換為火幣轉交上手等工作,共同詐騙被害人等, 並以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隱匿詐欺所得,破壞社會治安 ,且被告除提供個人帳戶外,尚多次借用他人帳戶作為收款 帳戶,再依指示提領詐欺款項,屬詐欺集團中不可或缺之重 要角色,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應受相當非難;衡以被告 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所有犯行,態度尚可,且合於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刑事由。另酌以被告加入本 案詐欺集團之時間、擔任之角色、本案參與情形及被害人等 所受財產損失,及被告業與告訴人盧OO、甲○○達成調解、與 告訴人饒OO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盧OO並具狀表示希望給予 從輕量刑或是緩刑等意見,有原審112年8月17日刑事審查庭 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暨調解筆錄、112年8月17日刑事 陳述狀(具狀人:盧OO)、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見【111金 訴78】金訴卷一第209至212、215、221至222頁;【112金訴 78】審金訴卷第49至50頁);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 識程度,離婚,有1個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美髮業,月薪 新臺幣(下同)35,000元,自己住之生活及經濟狀況(見【 111金訴78】卷二第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原 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參以被告所犯各罪,時間密接,犯 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角色均類 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 原則之意旨,以及參與情節等情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 徒刑3年8月。
 ㈢經核其量刑已經審酌刑法第57條相關各款之情狀,就裁量權 之行使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之情形,並無不合。另就被告所犯14罪,茲審酌其各罪之犯 罪時間分布於110年3月中旬至110年8月25日之間,犯罪之手 段及情節重複程度相對較高等情,原審法院就被告所犯合計 刑度共達有期徒刑16年4月之14罪,僅量以有期徒刑3年8月 ,除已遵守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限制,猶已為相當之寬減



,並無過度處罰情事,亦無不當。茲就被告此前與被害人盧 OO、甲○○達成調解、與被害人饒OO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盧 OO並具狀表示希望給予從輕量刑或是緩刑等意見之事實,既 經原審法院於量刑時列入審酌並明確論述如上;至於被告於 本院審理中雖稱:「(於原審判決之後是否有再與其他被害 人和解?)有,但因為我當初那支手機不見了,所以很多被 害人和解之後的資料都不見了,被害人有誰我不記得了,因 為還滿多個,有一些已經賠償完畢,像饒OO,而甲○○還剩二 萬元,還有李OOO。我們和解的日期都在今年五月底,因為 我要申請勞退,我要用勞退金來做賠償。...匯款資料在我2 月21日搬家時都不見了,手機也同時不見了。原審判決後 我有再支付賠償的資料,我回去後整理再陳報。」「原審判 決後再支付的賠償資料,我於十日內提出。」惟被告並未如 期陳報。經本院電詢被害人結果,被害人陳OO李OO游OO 、張OO、李OOO謝OO李OO廖OO均表示迄今並未與被告 達成調解、和解及賠償事宜;被害人黃OO表示放棄訴訟,從 未出過庭;被害人盧OO表示係被告之人頭帳戶已將全數金額 匯還;被害人甲○○表示與被告成立調解後,被告112年匯款 後即未再匯款;被害人饒OO表示須至114年1月和解履行期間 開始才能確認被告是否依約履行;被害人乙○○、翁OO則未能 接通電話,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14紙在卷可稽(本院金上 訴263號卷第207-221頁、第264號卷第169-171 頁、第265號 卷第179-181 頁、第266號卷第167-169頁)。顯見其客觀情 狀與原審審理時之狀態並無二致,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 ,請求撤銷原判並從輕量刑,即無理由;另被告上訴意旨雖 表示希望爭取緩刑云云,惟本案被告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 期徒刑3年8月,已不合宣告緩刑之要件,且其尚有另案因詐 欺等多罪分別經臺灣桃園、橋頭、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在案(本院金上訴263號卷第223-253頁),難認為無再犯 之虞,其請求為緩刑之諭知,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審量刑已依刑法第57條審酌被告情狀,未 逾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違反公平原則、比例原則 及罪刑相當原則,其所量之刑均屬妥適而未過重,應予維持 。被告仍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科刑不當,核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鍾岳璁李明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顏郁山追加起訴,檢察官姚崇略鍾岳璁黃雯麗移送併辦,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英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提領贓款時間 及金額 提領贓款地點 提領人 原判決主文 1 告訴人陳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際網路向陳OO佯稱:其為鑽油井的包商在西西里工作,因鑽油井機器壞掉購買新機器,但卡在羅馬尼亞、義大利,急需報關等費用云云,致陳OO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3月15日9時23分 ,匯款5萬 元 ⑵110年3月15日9時 25分  ,匯款5萬元 ⑶110年3月15日9時 50分  ,匯款2萬454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⑴110年3月15日10時21分,提款2萬元 ⑵110年3月15日10時22分,提款2萬元 ⑶110年3月15日10時23分,提款2萬元 ⑷110年3月15日10時25分,提款2萬元 ⑸110年3月15日10時26分,提款2萬元 ⑹110年3月15 日10時27分,提款 2萬元 ⑺110年3月15 日10時29分,提款4,000元 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鴻林店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李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書法墨水真好玩」社團以暱稱「偉張」聯絡李OO加入通訊軟體LINE(ID:zhang123355)及暱稱「將軍」之好友,以LINE向李OO佯稱:其為聯合國傭兵,在敘利亞協助處理叛亂,因跟聯合國簽約尚未期滿,若提前解約需付違約金,因尚缺違約金約6000美元折合新台幣約17萬764元,需要援助違約金云云,致李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5日 11時54分 ,匯款17萬764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110年4月15日,提款17萬元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告訴人游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Lucy chimlon」聯絡游OO加入好友後,再要求游OO加入其指揮官(ID:lee keith張)之好友,嗣「Lucy chimlon」以LINE佯稱:其在軍營擔任護士,不想繼續在軍營服務,因指揮官稱欲離開軍營需支付8萬5000元至指定帳戶才能免於懲罰云云,致游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30日 10時32分,匯款8萬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仁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涵) (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30日13時30分,提款6萬元 ⑵110年4月30日13時32分,提款3萬元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饒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以暱稱「Dogo jii」聯絡饒OO,並要求饒OO加入通訊軟體LINE(ID:Clarke Morrison)之好友,向饒OO佯稱:其為聯合國維和部隊擔任骨科醫生,有兩個包裹內有350萬元美金、47個黃金及產資料,寄放在聯合國保管單位,因與聯合國合約快到期,欲與女兒到台灣定居,並將兩個包裹寄來台灣,要饒OO代收包裹,並給予175萬元美金、20個黃金作為報酬,嗣又佯以包裹遭土耳其、中國等海關扣留為由,需要處理扣留期間費用云云,致饒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5日 15時24分,匯款6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⑴110年3月25日15時41分,提款60萬元 ⑵110年3月25 日16時35分,提款1 萬元 ⑶110年3月25 日18時34分,提款1 萬元 ⑷110年3月26日9時44分,提款5,000元 ⑸110年3月26日18時45分,提款5,000元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0年3月29日 9時32分,匯款35萬837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⑴110年3月29 日12時6分,提款6萬元 ⑵110年3月29 日12時 7分,提款6萬元 ⑶110年3月29 日12時 9分,提款3萬元 ⑷110年3月30 日10時 24分,提款49萬元(含與本案無涉之他筆款項) 5 告訴人張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網站以暱稱「Michae Kim Chio」聯絡張OO加入好友,向張OO佯稱:其為聯合國探員,需要資金來申請退休云云,致張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8日 10時40分,匯款34萬 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仁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涵) (起訴書誤載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28日11時6分,提款20萬元 ⑵110年4月28日11時25分,提款6萬元 ⑶110年4月28日11時26分,提款6萬元 ⑷110年4月28日11時27分,提款1萬5,000元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告訴人盧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Chang Bolin」聯絡盧OO加入好友,於110年6月20日向盧OO佯稱:因欲將物品自工作地敘利亞寄回美國,需款週轉云云,致盧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1日 15時30分,匯款44萬1944元 (起訴書誤載為12時54分) 玉山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俊忠)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 告訴人 李O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以暱稱「陳愛伯」聯絡李OOO加入好友,於110年6月20日向李OOO佯稱:因護照過期、幫買房等,需款週轉云云,致李O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8日13時6分,匯款13萬4084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榆恩) 110年6月8日14時19分,提款13萬4,000元 丙○○、邱榆恩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0年6月15日 11時0分,匯款21萬7694元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榆恩) ⑴110年6月15日20時29分,提款3萬13元 ⑵110年6月15日20時35分,提款3000元 ⑶110年6月16日9時17分,提款2萬元 ⑷110年6月16日9時18分,提款2萬元 ⑸110年6月16日10時24分,提款3萬元 ⑹110年6月16日10時26分,提款3萬元 ⑺110年6月16日10時27分,提款3萬元 ⑻110年6月16日13時31分,提款5萬4,000元 ⑼110年6月17日10時12分,提款700元 丙○○ 110年6月22日 9時26分,匯款20萬元 玉山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俊忠) 8 告訴人翁OO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臉書以暱稱「Lin Xiang」聯絡翁OO,要求翁OO加入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好友,向翁OO佯稱:其為世界衛生組織醫生,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休假云云,致翁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0年8月24日8時36分 ,匯款3萬 元 ⑵110年8月24日9時43分,匯款  11萬42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茄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薛榮宗) 110年8月25日15時4分,提款60萬元(含與本案無涉之他筆款項)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告訴人 謝OOLINE暱稱「Good Engineer」之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結識謝OO,並與謝OO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待取得謝OO信任後,即於110年6月16日17時前某時許,以LINE向謝OO佯稱:工程需要更換新機器,要借歐元1萬4,000元云云,致謝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6日17時前,匯款23萬4,838元 未匯入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榆恩)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0 被害人 黃OOLINE暱稱「Chen Lee」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20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黃OO,自稱旅居美國香港人,並與黃OO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待取得黃OO信任後,即於110年6月11日21時許,以LINE向黃OO佯稱欲寄包裹予黃OO,而取得黃OO之姓名、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等資料,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7時55分許,再以quick trip快遞公司名義寄送電子郵件予黃OO,佯稱包裹已寄到臺灣,需額外支付進口稅及超重費用云云,致黃OO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8日9時57分,匯款9萬4,100元 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榆恩) ⑴110年6月18日14時35分,提款3萬元 ⑵110年6月18日14時36分,提款3萬元 ⑶110年6月18日14時37分,提款3萬元 ⑷110年6月18日14時37分,提款4,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告訴人 李OO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臉書使用暱稱「Yui Ko」之帳號假冒是比利時醫護官認識李OO,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詐騙李OO,使李OO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9日15時19分,匯款12萬6000元 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110年4月9日16時00分,提款12萬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岡山平和路郵局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告訴人 廖OO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在臉書使用暱稱「晴朗韋恩」之帳號誆稱其在敘利亞服役而認識廖OO,以假交友真詐財之方式詐騙廖OO,使廖OO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22日13時2分,匯款30萬元 高雄武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丙○○) 110年4月23日10時11分,提款30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岡山仁壽路郵局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告訴人 甲○○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4日以臉書暱稱「Jerry Alex」私訊甲○○,自稱為國外當軍醫之中國人,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於110年3月11日起,陸續以代墊跨國包裹國際運費、包裹卡在杜拜、包裹抵達臺灣遭海關扣著為由,詐騙甲○○支付款項,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 ⑴110年4月30日 22時58分,匯 款3萬元 ⑵110年4月30日22時59分,匯款3萬元 ⑶110年4月30日23時2分,匯款1萬元 ⑷110年4月30日23時3分,匯款3萬元 岡山仁壽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涵) ⑴110年5月1日14時10分,提款5,000元 ⑵110年5月1日16時21分,提款6萬元 ⑶110年5月1日16時22分,提款3萬元 ⑷110年5月1日22時36分,轉帳4,797元 高雄市○○區○○路00號岡山平和路郵局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告訴人 乙○○ 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以臉書暱稱「Zhang Wang Wei」聯絡乙○○,並以LINE暱稱「張望偉」加入乙○○為好友後,於000年0月間,以要領貨為由,要求乙○○以飛機通訊軟體與運輸公司聯繫,運輸公司再向乙○○佯稱:要支付海關、增值稅、交易費及倉庫費等費用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6月9日14時35分,匯款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邱榆恩) 110年6月9日15時31分,臨櫃提款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丙○○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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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仁壽路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武廟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茄萣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