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19號
KSHM,113,聲保,219,202406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