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43號
KSHM,113,上易,143,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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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少紋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
16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951、35639、36058、3685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37至152 頁),爰不予說明。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黃少紋 (下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共51罪,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3月(1罪)、4月(11罪)、5月(31罪)、6 月(8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諭知各罪宣告刑及定 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各罪量 刑及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沒收,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 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另就上 訴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不曾與原判決附表一所示2名告訴人聯繫過。又被告是 在網路上應徵小幫手的工作,依「老闆」指示與原判決附表 二所示49名告訴人聯繫,不知是詐騙,直到遭查獲才知是詐 騙,請求均為無罪諭知。若仍認有罪,則被告所犯前案是酒 駕自摔,不應在本案依累犯規定加重各罪之刑,並請求從輕 量刑云云。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持搭配0 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透過網路私 訊方式聯繫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林逸新、被害人王宣淵 ,謊稱可出售其等欲購買之遊戲寶物或裝備,致其二人陷於 錯誤,依被告指示將款項匯入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不知情第 三人帳戶,使該等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以為被告已支付購買遊 戲寶物或設備之款項,而給付等價之遊戲寶物或裝備給被告



等事實,業據原判決依卷內相關事證論述甚詳(見原判決第 4頁倒數第3行至第6頁第21行)。又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各別犯意,透過網路私訊方式聯繫原判決 附表二所示許瀚文等49名告訴人或被害人,謊稱可出售其等 欲購買之遊戲寶物、裝備或遊戲幣,致該49人陷於錯誤,依 被告指示將款項匯入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不知情第三人帳戶 ,使該等不知情之第三人誤以為被告已支付購買遊戲寶物、 設備或遊戲幣之款項,而給付等價之遊戲寶物、裝備或遊戲 幣給被告等事實,亦經原判決依卷內相關事證論述在案(見 原判決第2頁第20行至第4頁第28行),被告辯稱不曾與原判 決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聯繫,及其與原判決附表二所 示告訴人、被害人聯繫時均是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老闆 」指示而為,主觀上不知是詐騙云云,不僅未提出佐證以實 其說,復與卷內客觀事證不符,且至今未能提供所謂「老闆 」之姓名年籍或相關資訊供查證,所辯顯不足採。 ㈡查被告前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61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 國109年8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卷第178頁) ,且經檢察官具體指明在卷(本院卷第237頁),則被告於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51罪,俱為累犯。又檢察官業已具體說明被告於前案執行 完畢後,故意再犯本案,且被害人高達51人,被告一再犯案 ,顯見其法治觀念及對刑罰反應力均屬薄弱,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卷第237頁)。本院考量被告甫於109年 8月4日執行完畢,不知悔改,自000年0月間起即以上述「三 方詐騙」之犯罪手段多次在網路上詐騙他人,犯行持續至00 0年0月間,長達1年之久,遭詐騙錢財之被害人多達51人, 更牽連眾多提供帳戶給被告之不知情善意第三人遭偵查機關 調查,被告顯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欠缺自我控管能力,主 觀上具有特別惡性,就其所犯51罪自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被告辯稱不應依累犯規定加重云云,不足採認。 ㈢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其 所量之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事項,並審酌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而無偏執 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 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者,即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或 不當。查原審認被告所犯51罪均屬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 第339條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貪 圖不法利益,對被害人施詐方式以詐取金錢花用,造成原判



決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等財產之損失,所為不僅危害網路 交易之安全,更踐踏參與交易雙方應具備之誠信,所為實屬 不該,倘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促其警惕避免再犯;另 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所供)等一切 具體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月(1罪)、4月(11罪)、5 月(31罪)、6月(8罪),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審酌依被告犯罪行為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如以實質 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 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隨刑度增加而 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 之方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 罪之類型相似、所為犯行之時間雖相近,但整體侵害之被害 人的人數眾多,對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影響層面極廣,暨 被告所犯上開數罪所顯示其人格特質及被告整體犯行的應罰 適當性,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並諭知得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已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亦未濫用其職權, 應屬適當。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4、 17、25、28、42所示告訴人吳得瑋、宋銘懷、陳偉洵、楊又 瑄、邱奕諺達成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可參(本院卷第245 至246頁),但並未給付分毫,考量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實質 上並未減少,上述和解不足採為對被告有利之量刑因子。從 而,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均不足採信,其上訴否認犯行,並 請求就其所犯各罪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暨指摘原審量刑 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951號、第35639號、第36058號、第36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少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伍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五編號1至9、16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黃少紋明知其無網路遊戲裝備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遊戲裝 備、遊戲幣或寶物等可供交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下列「三方詐騙」之行為:於附表一 、二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 住處,以手機連上網路後,在臉書社團或LINE社群看見林逸 新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欲購買遊戲裝備、遊戲幣或寶 物等之貼文,即以臉書「Hulk FOrest」、「Bajie Bajie」 等,以messenger私訊,或以LINE暱稱「蕭告」、「Crazy m o」等如附表一、二所示暱稱,與林逸新等人互加通訊軟體L INE或臉書後,向林逸新等人佯稱有相關遊戲裝備、遊戲幣 或寶物等可供交易,致林逸新等人陷於錯誤,而與黃少紋表 示有意購買並確認交易價格後,黃少紋另於網路遊戲平台訂 購MyCard遊戲點數,而取得智冠科技虛擬銀行帳號,或向林 律安等人稱欲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附表一、二所示善意第 三人,或委託所示之告訴人代為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告訴 人之帳戶等如附表一、二所示善意第三方帳戶後,再指示林 逸新等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匯 入附表一、二所示善意第三方帳戶,以支付黃少紋購買遊戲 點數之款項,黃少紋因而取得遊戲點數,再將之售出變現花 用,或用以儲值遊戲帳號或購買遊戲裝備。嗣林逸新等人遲 未收到遊戲裝備或帳號,始悉受騙並報警。經警於112年7月 11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黃少紋上開 住處拘提黃少紋,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扣 得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二、證據能力部分當事人未爭執,得不予說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少紋固坦承有以販售附表二所示交易物品,而與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惟矢口否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 伊係受老闆指示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伊不知 老闆係要詐欺附表示所示告訴人;伊不曾與附表一所示告訴 人聯繫云云,經查:
(一)身分不詳之人於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在臉書社 團或LINE社群看見林逸新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欲購 買遊戲裝備、遊戲幣或寶物等之貼文,即以臉書「Hulk FOr est」、「Bajie Bajie」等如附表一、二所示暱稱,以mess enger私訊,或以LINE暱稱「蕭告」、「Crazy mo」等如附 表一、二所示暱稱,與林逸新等人互加通訊軟體LINE或臉書 後,向林逸新等人佯稱有相關遊戲裝備、遊戲幣或寶物等可 供交易,致林逸新等人陷於錯誤,表示有意購買並確認交易 價格後,身分不詳之人另於網路遊戲平台訂購MyCard遊戲點 數,而取得智冠科技虛擬銀行帳號,或向附表一、二所示善 意第三人稱欲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附表一、二所示林律安 等人之帳戶,或委託所示之告訴人代為購買遊戲點數,而取 得告訴人之帳戶等如附表一、二所載善意第三方帳戶後,再 指示林逸新等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將附表一、二所示 款項匯入附表一、二所示善意第三方帳戶,以支付購買遊戲 點數之款項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於警 詢指證綦詳,復有其等提供轉帳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等 資料,並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分析 表、通聯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件在卷 可憑(證據名稱及出處,詳如附表三、四所示),此部分事實 ,已堪認定。而上開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之人 為被告本人所聯繫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供承在卷( 院卷第91頁、第92頁),經核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指證情節 大致相符(證人姓名及出處詳如附表四所示,即被告所坦承 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與一部分告訴人指證 詐騙之人所使用之門號相同,足認該部分確實為被告本人聯 繫告訴人,而該部分被告有提供告訴人匯款帳號、臉書或LI NE暱稱,而該匯款帳號、臉書或LINE暱稱又有供另一部分告 訴人匯款或聯繫使用,足認該另一部分告訴人亦為被告所聯 繫之對象;被告詐騙一部分告訴人後,有以該告訴人帳戶供



詐騙另一部分告訴人匯入款項使用,足認另一部分告訴人亦 為被告所聯繫之對象,具體情形詳如附表二「證據連結」欄 所載),足認被告關於自己有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 事宜之供述,有上開各項憑證可佐,確屬有據,是此部分事 實,亦堪認定。
(二)附表二所示犯行部分:
  被告雖辯稱伊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並無詐欺 之犯意云云,然被告於112年7月12日警詢坦承:「(問:你 詐騙被害人的手法及流程請你詳細敘述?)我會利用通訊軟 體LINE、臉書、加入一些社群及社團,於社群中看到有人要 收遊戲幣、遊戲裝備、遊戲帳號等訊息,之後會主動加對方 的聯絡方式,聯繫交易的方式及金額,與要向我購買遊戲幣 、帳號的玩家(以下簡稱買家)確認交易金額後,我再假借要 購買遊戲幣、帳號向另一名玩家(以下簡稱賣家)取得匯款銀 行帳號,再指示購買遊戲幣買家匯款至要賣遊戲幣給我的賣 家銀行帳號,取得虛擬寶物變賣得利」(詳警一卷第10頁), 足認被告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之際,主觀上即 已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衡情,被告於該次警詢對於其詐欺取 財之手法及流程,說明極為鉅細糜遺,倘若非真,實難想像 何以被告要為如此不利於己之陳述,且參酌附表二所示被害 人多達40餘人,倘若非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豈會於短期間 內密集多次交易未依約給付交易商品之情形,是被告於該次 警詢供稱其係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而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 交易事宜等語,確與卷內客觀證據所顯示事實相符,具有特 別可信之情狀,被告之後翻異前詞,改辯稱自己沒有詐欺取 財之犯意云云,應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再者,被告 於112年8月16日延長羈押訊問時改辯稱:伊係在網路上找工 作,受網路上的人指示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云 云(聲羈更卷第30頁),然觀諸被告於112年7月12日警詢坦承 :「(問:你是從何時開始進行這些三方詐騙犯行?有無其 他共犯?)我大概是在去年111年開始的,確切時間沒有印象 。只有我一人犯案,沒有其他共犯」。衡諸常情,倘若被告 果真係受他人指示而與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聯繫交易事宜,如 此係對被告有利之事實,何以被告於初次警詢時,對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刻意隱瞞,反而供承係自己一人獨自對附表二 所示告訴人實施詐術,如此顯然不合常情,是被告於初次警 詢供承自己獨自犯案等語,應係依據事實而為陳述,被告事 後翻供改辯稱有其他共犯,伊係受人指示而為云云,顯然亦 係臨訟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從而,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時 、地及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財物之犯行,事證已臻明



確,可資認定。
(三)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
  被告雖辯稱附表一所示犯行不是伊本人所為,伊沒有使用門 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云云,然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均指 證詐騙之人分別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與其等聯 繫(證人名稱及出處詳附表三所示),其中⒈詐騙附表編號1所 示被害人林逸新部分,①詐騙該被害人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 000,曾經安裝在被告住處扣得如附表五編號6所示手機,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07月11日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57頁至第 63頁)、113年度院總管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61 頁至第65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07月0 4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25頁至第138頁);②業經本院認定被 告實施詐騙犯行即詐騙起訴書附表編號23被害人黃凱裕之犯 行,在被告對黃凱裕行騙過程有冒用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 人林逸新之身分,有黃凱裕林逸新之警詢筆錄在卷可憑, 倘若詐騙林逸新之人並非被告,而係另有其人,被告豈會知 悉林逸新之身分,並冒用林逸新身分對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 示被害人黃凱裕實施詐騙,且詐騙林逸新所使用門號000000 0000,又恰巧曾經安裝在被告住處遭扣案之附表五編號6所 示手機內,如此一連串巧合,實屬難以想像之事。綜上,足 認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術詐騙被害人林逸新之人,確屬被 告本人無訛。⒉詐騙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王宣淵部分,①詐騙 該被害人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曾經在詐騙王宣淵之期 間即111年8月3日至同月9日之期間,安裝在被告住處遭扣案 之附表五編號9所示手機內,且該門號網路歷程密集連接桃 園市○○區○○○路○段000號基地台,而附表五編號9所示手機在 被告住處遭扣案時間為112年7月11日;被告上開坦承使用門 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曾經於111年11月、12月, 網路歷程密集連接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基地台,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07月11日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57頁至第63 頁)、113年度院總管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院卷第61頁 至第6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07月04 日偵查報告(他卷第125頁至第138頁)及通聯分析表(偵四 卷第57頁)在卷可憑;②被告上開手機遭扣案住處在桃園市○○ 區○○路000號,距離上開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基地台, 兩者之間不到1公里。由此可知詐騙被害人王宣淵所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於實施詐騙時之網路歷程密集連結被告住 處附近基地台,該門號曾經安裝在附表五編號9所示手機內



,且該手機在被告住處遭扣案。倘若詐騙王宣淵之人並非被 告,而係另有其人,亦即該人詐騙王宣淵時使用門號000000 0000,且使用該門號之地點同在被告住處附近,且該門號00 00000000所安裝之附表五編號9所示手機,之後又由被告所 取得並遭扣案,而該人使用該門號詐騙王宣淵之手法,亦與 被告之後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手法均相同,均係以佯稱有遊戲 裝備、遊戲幣或寶物要販售之犯罪手法詐騙被害人,如此一 連串之巧合,實屬難以想像之事,足認以上開詐術詐騙附表 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王宣淵之人,亦應係被告本人無訛。⒊綜 合上開⒈⒉所示推論,再佐以被告於112年7月12日警詢坦承: 伊自111年開始,即以虛偽販售遊戲幣、遊戲裝備、遊戲帳 號詐騙買家匯款,只有伊一人犯案,沒有其他共犯等語,與 上開⒈⒉所示犯行之時間及手法均相符,堪認被告如事實欄一 所示時、地及方式詐騙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財物之犯行,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上開否認犯行,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如事實欄關於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51罪,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係由司法、偵查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 紀錄,屬派生證據。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派生證據屬實,或 對之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對該派生證據依法踐行調查證據 程序,即得採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4 3號參照)。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已指明被告因公共危險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2615號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9年8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請本院依累犯論科。查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上開內容並不爭執,應認檢察官 就被告有何構成累犯之事實或應予加重其刑之必要,已主張 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累犯規定之要 件。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於刑法修正前,為 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依該解釋意旨,就個案 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於前罪之徒刑執行無 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揆諸大法官解釋意旨 ,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爰審酌告 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對被害人施詐方式 以詐取金錢花用,造成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等財產之損失 ,所為不僅危害網路交易之安全,更踐踏參與交易雙方應具



備之誠信,所為實屬不該,倘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促 其警惕避免再犯;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暨被告之教育程度 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於本 院審理所供)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又依被告犯罪行為及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如以實質累加 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 罪責相當性原則,故於定應執行刑時,應隨刑度增加而生加 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 式,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復考量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 類型相似、所為犯行之時間雖相近,但整體侵害之被害人的 人數眾多,對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影響層面極廣,暨被告 所犯上開數罪所顯示其人格特質及被告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 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 行所詐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惟為免被告坐享該部分之犯 罪所得,應就此部分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 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五編號1至9所示手機、編號16所示上網卡,為被告 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 卷(警一卷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上 開宣告多數沒收者,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諭知併 執行之,附此敘明。至附表五編號10至15、17、18所示之物 ,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交易物品 被告使用通訊軟體之暱稱 善意第三人帳號 詐騙金額(元) 證據連結 主文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逸新 111年07月16日22時25分 天堂2M紫色帝國胸甲、脛甲 LINE: Mai Aller 賣天二裝備 000-00000000000000 智冠科技虛擬帳號 31,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手機設備、基地台與被告使用之門號基地台位置相符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宣淵 (未提告) 111年08月09日19時05分、09分 天堂2M王朝戒指、大法師項鍊 LINE: Alan Chang 000-000000000000 (星運工作室) 賴衍志 50,000 25,03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基地台與被告使用之門號基地台位置相符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交易物品 被告使用通訊軟體之暱稱 善意第三人帳號 詐騙金額(元) 證據連結 主文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許瀚文 111年09月21日19時03分(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P130)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16分」,應予更正) 天堂2M鑽石 臉書: Hulk FOrest 000-0000000000000000 (闕廷宇) 22,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韋迪 111年09月21日16時34分 奧丁神判遊戲幣 LINE:小風 00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愛金卡帳戶) 8,2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莊詠裕 111年09月21日19時37分 天堂2M紅龍手、一階斗篷 臉書: Hulk FOrest LINE:蕭告 000-0000000000000000 (闕廷宇) 20,000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善意第三人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連彥欽 111年09月30日15時28分 天堂2M寶物 LINE: master、陳 信志 LINE PAY 49,999 3,001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信志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銀行愛金卡帳戶) 50,000 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梁文隆 111年10月21日23時44分 天堂2M鑽石 LINE: 猻猻哥 000-0000000000000000(陳奕潔) 9,3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邱繼群 111年10月22日14時57分 楓之谷M遊戲幣 LINE: crazy mo 000-0000000000000000 (陳奕潔) 18,300 對應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陳志豪 111年11月02日22時13分 RO仙境傳說鑽石 LINE:阿翔 000-00000000000000 (陳唯善) 4,58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黃玟傑 111年11月03日05時28分 楓之谷M遊戲幣 LINE:狗哥 000-00000000000000 (陳唯善) 4,600 對應上開證人陳唯善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簡偉修 111年11月03日15時49分 天堂2M寶物 臉書:孫宇辰 LINE: 孫孫Bay 000-00000000000000 (陳唯善) 15,725 對應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林韋逸 111年11月17日16時00分 楓之谷遊戲幣 LINE: King瑋 000-00000000000000 (黃秉程) 3,9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證人黃秉程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李昱維 111年11月15日22時34分 (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P18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時間」欄,警一卷P184)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月「18日」,應予更正) 天堂2M鑽石 LINE:阿忍 000-00000000000000 (黃秉程) 41,5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證人黃秉程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凃駿盛 111年11月19日01時56分 (蝦皮賣場購買遊戲點數訂單詳情及付款資料,警二卷第21頁)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1時55分」,應予更正) 天堂M遊戲幣 LINE:MY 被告原提供000-00000000000000 (黃秉程)帳戶供告訴人匯款,然匯款未成,後改為購買同值GASH點數,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被告 19,000 對應被害人凃駿盛與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證人帳號黃秉程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王耀德 111年11月25日13時43分 天堂2M裝備 LINE:戴弘偉 000-000000000000 (江夢穎,夫:王佳豪) 28,500 對應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6) 吳得瑋 111年11月27日22時45分、46分 (起訴書附表僅載22時45分,應予補充) 天堂2M裝備 LINE: 喵星人 000-0000000000 (謝禎豪) 50,000 5,200 對應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7) 高守恩 111年12月03日19時43分 天堂M遊戲幣 LINE:大D仔 000-00000000000000 (潘琇曄) 10,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8) 施財發 111年12月11日13時02分 古惑人生虛寶 LINE:Dean 000-000000000000 (蔡旻翰) 8,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宋銘懷 111年12月11日14時02分 遊戲寶物 LINE:KOID:master_780906 000-000000000000 (蔡旻翰) 10,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證人蔡旻翰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0) 洪文炳 111年12月11日14時20分 (洪文炳筆錄,警一卷P201-202) (起訴書附表載「16時00分」,應予更正) 天堂M鑽石 LINE:RAY ID: angelbaby66 000-000000000000 (蔡旻翰) 5,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證人蔡旻翰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1) 沈振華 111年12月18日12時05分 天堂2M鑽石 LINE: Yingjun Wang 000-000000000000(李兆偉) 7,04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2) 蕭瑞良 111年12月22日15時23分 楓之谷M寶物 臉書:sundatian 000-000000000000 (林律安) 18,594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黃凱裕 112年01月03日17時47分 楓之谷M寶物 臉書: Bajie Bajie LINE:星 000-00000000000000(王胤鴻) 12,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臉書:黃翔(Bajie Bajie)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4) 張冠偉 112年01月04日19時53分 楓之谷M帳號 臉書: Bajie Bajie LINE:滄海 000-0000000000000000(張益銘) 18,600 證人張益銘帳號 對應上開臉書:Bajie Bajie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5) 廖建豪 112年01月07日12時24分 楓之谷遊戲裝備 LINE: Good King 000-0000000000000000(張益銘) 35,340 對應上開證人張益銘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6) 洪文浩 112年01月07日21時43分 楓之谷M寶物 輪回石碑 LINE: 園丁、 Good King 000-000000000000 (許益誠) 34,04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01月07日23時19分 (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P80) (起訴書附表依洪文浩筆錄載「23時29分」,應予更正) 購買my card遊戲點數後轉讓給被告 33,855 2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7) 陳偉洵 112年01月12日08時21分 (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P215) (起訴書附表載「18時21分」,應予更正) 天堂虛擬寶物 LINE:Xing 000-00000000000000 (莊修豪) 50,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證人莊修豪帳戶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8) 曾子倫 112年01月30日07時30分 RO仙境傳說裝備 LINE:K 000-00000000000000 (林振浩) 5,000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32所示LINE:K、證人林振浩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9) 吳崇瑞 112年01月30日19時12分 楓之谷輪迴石碑 LINE:潘 000-00000000000000 (林振浩) 36,000 對應上開證人林振浩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0) 楊又瑄 112年01月31日08時05分 天堂2M鑽石 LINE:K 000-00000000000000 (曾子倫) 36,500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28所示被害人曾子倫帳號,LINE:K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1) 傅裕凱 112年02月05日15時12分 天堂2M鑽石 臉書: Bajie Bajie 000-00000000000000 (揚盛有限公司) 27,600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23所示臉書暱稱(Bajie Bajie)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2) 王偉霖 112年02月14日03時25分 天堂2M鑽石 LINE:K 000-0000000000000000(揚盛有限公司) 23,000 LINE:K 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3) 廖于涵 112年02月16日16時25分 (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P199、偵四P201)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時23分」,應予更正) 楓之谷裝備 死靈劍士LINE:Bajie FB: 黃翔 000-00000000000000 (黃焌雄) 18,000 對應臉書黃翔,及起訴書附表編號51所示被害人即證人黃焌雄帳戶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4) 連國勝 112年03月08日16時01分、02分、03分 天堂2M遊戲裝備 LINE:0弟 000-0000000000000 (林家豪) 10,000 10,000 4,18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5) 陳易霆(未提告) 112年03月10日20時17分 (轉帳交易明細,偵四卷P182) (起訴書附表依陳易霆筆錄列17時41分,應予更正) 楓之谷寶物 LINE:代收普區單輪 000-0000000000000 (姜智宏) 37,600 (被告又要求被害人改以GASH點數付款,而取得被害人帳戶後,指示起訴書附表編號36林樂家匯36,666至被害人帳戶) 對應證人姜智宏帳戶(姜智宏說對方使用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3月10日23時44分、13日10時58分 購買GASH點數 15,000 21,000 3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6) 林樂家 112年03月10日22時39分 楓之谷寶物 LINE:侑 000-00000000000000 (陳易霆) 36,666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35所示被害人即證人陳易霆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7) 周柏翰 112年04月02日18時39分 楓之谷寶物 LINE: 陳冠融 000-00000000000 (蘇承哲) 18,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8) 洪佑鑫 112年04月02日21時01分 楓之谷遊戲幣 FB:黃翔 000-00000000000 (蘇承哲) 4,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通聯分析表,偵四卷P57) 、對應臉書黃翔,及證人蘇承哲帳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9) 胡宏祺 112年04月17日22時22分 楓之谷遊戲幣 LINE:阿kia 000-00000000000000 (張東甫) 2,8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0) 羅鈺聘 112年04月19日18時14分、31分 天堂M遊戲幣 LINE: Neptune* 000-00000000000000 (陳郁翔) 25,000 25,000 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1) 黃泓睿 112年04月30日19時24分 楓之谷寶物 LINE:尖 000-000000000000 (洪佑鑫) 35,000 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2) 李紘彧 (未提告) 112年05月11日20時46分 天堂2M鑽石 LINE:E.T 000-0000000000000 (徐竹君) 10,000 被告聯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3) 徐沛樞 112年05月18日17時03分 楓之谷輪迴石碑 LINE:Gomog 000-00000000000000 34,410 被告先指示告訴人匯款34410至左揭帳戶,再佯稱改為點數付款,為返還匯款款項,而取得告訴人之帳戶,而用以為起訴書附表編號44、45之犯行。告訴人再依被告指示購買點數卡並告知序號及密碼。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05月18日20時15分 (徐沛樞警詢筆錄,偵四P304) (起訴書附表載「17時 3分」,應予更正) 購買GASH遊戲點數,再告知被告點數卡之序號及密碼 30,000(30張價值1000元之點數卡) 4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邱奕諺 112年05月24日11時54分 楓之谷裝備 FB:TzuLao LINE:Gary 000-000000000000 (徐沛樞) 25,000 對應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5) 林峻緯 112年05月24日23時34分 楓之谷輪迴石碑 LINE:KG 000-000000000000 (徐沛樞) 33,000 對應上開被害人邱奕諺轉入帳號相同,被告手機內找到被害人個資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6) 文豪 112年05月31日16時35分、43分 楓之谷輪迴石碑 LINE:Chou 000-0000000000000 (陳柏瑋) 30,000 7,000 通訊監察藝文,被告連絡電話0000000000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7) 張書維 112年06月13日10時14分 楓之谷裝備 LINE:Tu La 000-00000000000000 (戴壬祥) 500 對應證人莊秉宸銀行帳號。被告並佯稱委託告訴人購買遊戲點數,而取得告訴人之郵局帳戶,而為起訴書附表編號48之犯行。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8) 莊秉宸 112年06月13日16時38分 楓之谷遊戲道具 LINE:Chou 000-0000000000000 (張書維) 20,000 對應上開被害人張書維之帳戶,及其帳戶亦遭被告騙取並利用為起訴書附表編號49之犯行。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9) 陳冠樺 112年06月14日15時31分 楓之谷裝備 FB: Zhang Fei LINE:ET 000-0000000000000 (莊秉宸) 30,000 對應被告聯繫門號0000000000號。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0之GASH點數 4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50) 陳柏融 112年07月08日14時33分 新楓之谷輪迴碑石 LINE: 0高0手 000-000000000000 (趙定緯) 36,000 勘驗被告持用之手機內有趙定緯 Z000000000之資料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51) 黃焌雄 112年2月16日17時14分 (轉帳交易明細,偵四卷P201)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時16分」,應予更正) 楓之谷m裝備 臉書: Bajie Bajie(黃翔)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76號帳戶(8591交易網) 10500 (實際匯28500,包括編號33所匯之18000) 對應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及告訴人名下之元大銀行帳戶遭被告用以為詐騙起訴書附表編號33之犯行。 黃少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證據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林逸新 1.林逸新111年07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1至10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99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03頁) 4.黃少紋提供之身分證件(警一卷第104至105頁)、林逸新與黃少紋(暱稱「Mai Aller賣天二裝備」)、群組「天堂2M買賣帳號交流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06至112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王宣淵 (未提告) 1.王宣淵111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5至117頁) 2.賴衍志111年8月13日警詢筆錄(他卷第79 至81頁)  3.王宣淵-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13至114頁) 4.王宣淵與黃少紋(暱稱「Alan Cha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20至123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23至124頁) 6.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7.賴衍志-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77至78頁) 8.賴衍志與黃少紋(暱稱「金翰(點數卡-官方)-詐騙」)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82至93頁) 9.星運工作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他卷第94至98頁)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證據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 許瀚文 1.許瀚文111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27至12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25至126頁) 3.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130頁) 4.許瀚文與黃少紋(暱稱「Hulk FOrest」)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31至133頁)   5.臉書社團「天堂2M玩家交流討論區」貼文截圖(警一卷第130至131頁)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 王韋迪 1.王韋迪111年09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36至13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34至135頁) 3.王韋迪與黃少紋(暱稱「小風」)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38、142-145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45頁) 5.王韋迪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一卷第139頁) 6.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警一卷第139頁)     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5) 莊詠裕 1.莊詠裕111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37至23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35頁) 3.莊詠裕與黃少紋(臉書暱稱「Hulk FOrest」、LINE暱稱「蕭告」)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39至241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42頁) 5.臉書社團「天堂2M最大交易買賣社團」貼文截圖(警一卷第239頁)   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連彥欽 1.連彥欽111年10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9至15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47至148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2頁) 4.連彥欽與黃少紋(暱稱「master」)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52至155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連彥欽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一卷第152頁)      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梁文隆 1.梁文隆111年11月0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58至162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56至157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63頁) 4.梁文隆與黃少紋(暱稱顯示「沒有成員」)、群組「天堂2M買賣帳號交流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65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梁文隆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67頁) 7.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8.梁文隆與暱稱開心本人、繼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66頁)    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8) 邱繼群 1.邱繼群111年12月0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45至24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43至244頁) 3.邱繼群與黃少紋(暱稱「crazy mo」)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49至254頁) 4.邱繼群與暱稱「開心代儲」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54至258頁) 5.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59頁) 6.退款15000元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58頁)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9) 陳志豪 1.陳志豪111年11月0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至8頁) 2.陳唯善112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9至142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至6頁) 4.陳志豪與黃少紋(暱稱「阿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9至10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9頁)     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黃玟傑 1.黃玟傑111年11月0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70至172頁) 2.陳唯善112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9至142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68至169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4頁)  5.黃玟傑與黃少紋(暱稱「狗哥」)、群組「斯卡尼亞楓之 谷M綜合討論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75至183頁)  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簡偉修 1.簡偉修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63至264頁) 2.陳唯善112年08月09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9至142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61至262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66頁) 5.簡偉修與黃少紋(臉書暱稱「孫宇辰」、LINE暱稱「孫孫Bay」)之LINE、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68至278頁) 6.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7.臉書社團「【天堂W/天堂2M】玩家買賣 組隊 聊天」貼文截圖、黃少紋(暱稱「孫宇辰」)臉書個人頁面資料截圖(警一卷第267至268頁)  1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2) 林韋逸 1.林韋逸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1至283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79至280頁) 3.林韋逸與黃少紋(暱稱「king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85至286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86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3) 李昱維 1.李昱維111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86至187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84至185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89頁) 4.李昱維與黃少紋(暱稱「阿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89至192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4) 涂駿盛 1.涂駿盛111年11月19日、111年12月0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3至16、17至18頁) 2.涂駿盛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30頁) 3.蝦皮賣場購買遊戲點數訂單詳情及付款資料(警二卷第21頁) 4.涂駿盛與黃少紋(暱稱「M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4至29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涂駿盛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22頁)   7.涂駿盛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22頁)    1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5) 王耀德 1.王耀德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95至2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293至294頁) 3.轉帳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97頁) 4.王耀德與黃少紋(截圖未顯示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297至299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1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6) 吳得瑋 1.吳得瑋111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9至29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87至288頁) 3.吳得瑋與黃少紋(暱稱「喵星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92至299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99頁)  5.吳得瑋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一卷第291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7) 高守恩 1.高守恩111年12月0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95至19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93至194頁) 3.高守恩與黃少紋(暱稱「大D仔」)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97至198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98頁) 1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8) 施財發 1.施財發111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4至37頁) 2.蔡旻翰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他卷第67至70頁) 3.施財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2至33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8頁) 5.施財發與黃少紋(暱稱「Dea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8至43頁) 6.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7.蔡旻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他卷第65頁)  8.蔡旻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72至75頁) 9.蔡旻翰與暱稱「烏麻露」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75頁)   1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9) 宋銘懷 1.宋銘懷111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03至304頁) 2.蔡旻翰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他卷第67至70頁) 3.宋銘懷-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01至302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05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蔡旻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他卷第65頁)  7.蔡旻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99號帳戶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72至75頁) 8.蔡旻翰與暱稱「烏麻露」之人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他卷第75頁)  1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0) 洪文炳 1.洪文炳111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1至203頁) 2.蔡旻翰111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他卷第6  7至70頁) 3.洪文炳-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99至200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05頁) 5.洪文炳與黃少紋(暱稱「Ra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05頁) 6.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7.退款10000元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04頁) 8.蔡旻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他卷第65頁)  9.蔡旻翰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99號帳戶轉帳交易明細(他卷第72至75頁) 10.蔡旻翰與暱稱「烏麻露」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他卷第75頁)  1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沈振華 1.沈振華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18至319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16至317頁) 3.沈振華與黃少紋(暱稱「Yingjun Wa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20至322、324-333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22頁) 5.沈振華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一卷第323頁) 2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蕭瑞良 1.蕭瑞良112年01月0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45至46頁) 2.林〇安112年08月10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19至12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44頁) 4.蕭瑞良與黃少紋(暱稱「Sun Datia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49至50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51頁) 6.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烈嶼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47至48頁) 7.林〇安與黃少紋(暱稱「獅子座蓓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22頁)  2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3) 黃凱裕 1.黃凱裕112年01月0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54至5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52至53頁) 3.黃凱裕與黃少紋(臉書暱稱「Bajie Bajie」、LINE暱稱「星」)之LINE、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60至63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63頁) 5.臉書社團「楓之谷M買賣 交易 交流 討論」貼文截圖(警一卷第338頁)(警二卷第60頁) 2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4) 張冠偉 1.張冠偉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36至337頁) 2.張益銘112年08月08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27至132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34至335頁) 4.張冠偉與黃少紋(臉書暱稱「Bajie Bajie」、LINE暱稱「滄海」)之臉書私訊、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39至342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42頁、偵四卷第134頁) 6.臉書社團「楓之谷M買賣 交易 交流 討論」頁面截圖(警一卷第338頁) 7.張益銘與黃少紋(暱稱「R Xiao X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33至134頁)   2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5) 廖建豪 1.廖建豪112年01月0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66至67頁) 2.張益銘112年08月08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27至13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64至65頁) 4.廖建豪與黃少紋(暱稱「Good K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69至71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72頁) 6.張益銘與黃少紋(暱稱「R Xiao X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33至134頁) 2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6) 洪文浩 1.洪文浩112年01月0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75至7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73至74頁) 3.112年01月07日購買遊戲卡點數之轉帳交 易明細(警二卷第80至81、158頁) 4.洪文浩與黃少紋(暱稱「園丁」、「Good K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82至120頁) 5.洪文浩與暱稱「Egg點卡小舖」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21至134頁) 6.洪文浩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簡訊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56頁) 7.112年01月07日轉帳34040元之交易明細 (警二卷第157頁) 2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7) 陳偉洵 1.陳偉洵112年01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8至211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06至207頁) 3.陳偉洵與黃少紋(暱稱「Xi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12至214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15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LINE群組「天堂M世界交易所」截圖(警一卷第216頁) 2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8) 曾子倫 1.曾子倫112年02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45至347頁) 2.林振浩112年0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59至160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43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48頁) 5.曾子倫與黃少紋(暱稱「K」)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50至353頁) 6.點數卡付款證明(警一卷第349頁) 7.林振浩與黃少紋(暱稱「Xiao Shao」)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62至171頁) 2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29) 吳崇瑞 1.吳崇瑞112年01月30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66至168頁) 2.林振浩112年02月10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59至16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64至165頁) 4.吳崇瑞與黃少紋(暱稱「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71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72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警二卷第169頁) 7.黃少紋提供之轉帳帳戶資料(警二卷第170頁) 8.黃少紋提供之身分證件(警二卷第173至174頁) 9.林振浩與黃少紋(暱稱「Xiao Shao」)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62至171頁)  2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0) 楊又瑄 1.楊又瑄112年01月3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19至221頁) 2.曾子倫112年02月0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45至347頁) 3.楊又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217頁)  4.楊又瑄與黃少紋(暱稱「K」)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222至223頁) 5.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24頁) 6.曾子倫-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43頁) 7.曾子倫與黃少紋(暱稱「K」)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50至353頁) 2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傅裕凱 1.傅裕凱112年02月05日警詢筆錄(院卷第71至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75頁) 3.傅裕凱與黃少紋(暱稱「Bajie Bajie」)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80至184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83頁) 5.臉書社團「楓之谷M-斯卡尼亞」貼文截圖(警二卷第179頁)   3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2) 王偉霖 1.王偉霖112年02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7至1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85至186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0頁) 4.王偉霖與黃少紋(暱稱「K」)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90至191頁) 5.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89頁) 6.王偉霖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191頁) 3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3) 廖于涵 1.廖于涵112年02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94至197頁) 2.黃焌雄112年02月18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99至200頁) 3.廖于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92至193頁) 4.廖于涵與與黃少紋(暱稱「Bajie」)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98至199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9頁) 6.黃焌雄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1頁) 7.黃焌雄與黃少紋(暱稱「Bajie Bajie」)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203至215頁)  3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4) 連國勝 1.連國勝112年03月0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02至204頁) 2.林家豪112年03月12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29至230頁) 3.連國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00至201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05頁) 5.連國勝與黃少紋(暱稱「O弟(天堂2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05至216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217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218頁) 8.林家豪與黃少紋(暱稱「K18469」、「猴 兒59129」、「0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231至257頁) 9.林家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227至228頁)  3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陳易霆 (未提告) 1.陳易霆112年03月0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21至224頁) 2.姜智宏112年03月20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75至177頁) 3.陳易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19頁) 4.陳易霆與黃少紋(未顯示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25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25頁、偵四卷第182、185頁) 6.購買GASH點數卡之統一超商顧客聯(警二卷第226頁) 7.姜智宏與黃少紋(暱稱「本心」)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178至184頁) 8.姜智宏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簡訊對話紀錄(偵四卷第185頁) 9.姜智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173至174頁) 3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6) 林樂家 1.林樂家112年03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29至231頁) 2.陳易霆112年03月0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21至224頁) 3.林樂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27至228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3頁) 5.林樂家與黃少紋(未顯示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33頁) 6.陳易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19頁) 7.陳易霆與黃少紋(未顯示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25頁) 8.陳易霆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25頁) 3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周柏翰 1.周柏翰112年04月0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36至23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34頁) 3.周柏翰與黃少紋(暱稱「陳冠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39至240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39頁) 5.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6.周柏翰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240頁) 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案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241頁) 3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8) 洪佑鑫 1.洪佑鑫112年04月0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56至358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54至355頁) 3.通聯分析表(偵四卷第57頁) 3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39) 胡宏祺 1.胡宏祺112年04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44至2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42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48頁) 4.胡宏祺與黃少紋(暱稱「啊Kia」)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49頁) 3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0) 羅鈺聘 1.羅鈺聘112年04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52至253頁) 2.陳郁翔112年05月03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219至220頁) 3.羅鈺聘-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50至251頁) 4.羅鈺聘與黃少紋(暱稱「Neptune*」)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4至263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63頁) 6.LINE群組「天堂M買賣裝備交易版」頁面截圖(警二卷第262頁) 7.羅鈺聘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263頁) 8.陳郁翔與黃少紋(暱稱「Guan Qianqiu」)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223至225頁) 9.陳郁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217至218頁) 10.轉帳交易明細、遊戲點數訂單詳情(偵四卷第221頁) 3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1) 黃泓睿 1.黃泓睿112年04月30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68至269頁) 2.洪佑鑫112年04月03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56至358頁) 3.黃泓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64至265頁) 4.黃泓睿與黃少紋(暱稱「尖」)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70至272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73頁) 6.洪佑鑫-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54至355頁) 4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2) 李紘彧 (未提告) 1.李紘彧112年05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63至364頁) 2.徐竹君112年08月17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23至126頁)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61至362頁) 4.李紘彧黃少紋(暱稱「E.T」)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66至369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一卷第367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365頁) 4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3) 徐沛樞 1.徐沛樞112年07月14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03至305頁) 2.徐沛樞與黃少紋(暱稱「Gomo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75至287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7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301至302頁) 4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4) 邱奕諺 1.邱奕諺112年05月25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90至294頁) 2.徐沛樞112年07月14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03至305頁) 3.邱奕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288至289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295頁) 5.邱奕諺與黃少紋(未顯示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96至299頁) 6.邱奕諺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警二卷第299頁) 7.徐沛樞與黃少紋(暱稱「Gomo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75至287頁) 8.徐沛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四卷第301至302頁) 4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5) 林峻緯 1.林峻緯112年05月25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03至305頁) 2.徐沛樞112年07月14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303至305頁) 3.林峻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01至302頁) 4.林峻緯與黃少紋(暱稱「K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08至309頁) 5.林峻緯與暱稱「菲比」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10頁) 6.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12頁) 7.林峻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07頁) 8.黃少紋提供之身分證件(警二卷第313頁) 9.黃少紋手機內桌面、相簿檔案、LINE帳號截圖(警一卷第79至81頁) 10.徐沛樞與黃少紋(暱稱「Gomog」)之LI 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75至287 頁) 11.徐沛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偵四卷第301至302頁) 4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6) 文豪 1.文豪112年06月0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16至317頁) 2.陳柏瑋112年08月15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35至13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14至3315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18至319頁) 5.文豪與黃少紋(暱稱「chou」)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20至322頁) 6.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表(警一卷第 83至85頁) 4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7) 張書維 1.張書維112年06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25至326頁) 2.戴壬祥112年08月21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47至14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23至3324頁) 4.張書維與黃少紋(暱稱「Tu La」)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28至331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31頁) 4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8) 莊秉宸 1.莊秉宸112年06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34至335頁) 2.張書維112年06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25至326頁) 3.莊秉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32至333頁) 4.莊秉宸與黃少紋(暱稱「Chou」)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37至338、340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39頁) 6.莊秉宸-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336頁) 7.張書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23至3324頁) 8.張書維與黃少紋(暱稱「Tu La」)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28至331頁) 4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49) 陳冠樺 1.陳冠樺112年06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43至34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41至342頁) 3.陳冠樺與黃少紋(暱稱「Zhang Fei」)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45至351頁) 4.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46頁) ★善意第三人帳號所有人莊秉宸筆錄未提到 其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帳戶,是否 需列莊秉承之 相關證據? 4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50) 陳柏融 1.陳柏融112年07月0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54至357頁) 2.趙定緯112年08月21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43至14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353頁) 4.陳柏融與黃少紋(暱稱「0高0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58至360頁) 5.轉帳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58頁) 4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51) 黃焌雄 1.黃焌雄112年02月18日警詢筆錄(偵四卷第199至200頁) 2.轉帳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1頁) 3.黃焌雄與黃少紋(暱稱「Bajie Bajie」)之臉書私訊對話紀錄截圖(偵四卷第203至215頁) 4.購買點數之訂單明細(偵四卷第201頁) 5.黃少紋(暱稱「黃翔」)臉書頁面、臉書社團「天堂2M(Lineage2M/天堂W/失落的方舟Lost ARK帳號寶物交易買賣社團」頁面截圖(偵四卷第202頁)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2. IPHONE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3. IPHONE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4. OPPO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5. OPPO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6. SUGAR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7. HUAWEI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8. SAMSUNG牌galaxyj5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9. SAMSUNG牌note3手機1支 (同警一卷第6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10. TRANSCEND創建隨身碟4GB1支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1. 新光銀行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2. 郵局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3. 渣打銀行存摺1本 (帳號:0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4. 郵局金融卡1張 (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5. 渣打銀行VISA卡1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6. 30日通話/上網卡1張 (中國聯通)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之物)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17. 毒品1包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18. 毒品吸食器1支 (同警一卷第6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之物)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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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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