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7號
HLHM,113,聲保,27,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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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得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得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得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59 301號函、「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後,認 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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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